尊敬的管仪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把污水处理厂、城区市政污水管网移交给城管部门管理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城市防汛工作的关注和提出的宝贵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移交污水处理厂和市政污水管网管理方面
我市严格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条例》,已推动市级与县区管理权责统一。2023年12月发布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修正)》明确要求市级统筹指导、县级属地管理。您提出的将污水处理厂及市政污水管网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管理,此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我市污水处理厂和市政污水管网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其中7个县区(包括临港区)由污水处理厂和市政污水管网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5个县区由污水处理厂和市政污水管网由住建部门负责;3个县区污水处理厂及市政污水管网由城管、住建分别负责。以已经移交统一管理的县区为例,移交后管理效率明显提升,上下级沟通更加顺畅,对私自排污、不正确排污等行为的管控能力显著增强。作为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业务指导单位,我们将加速推动县区污水厂及市政管网移交工作,实现上下管理统一,压实治理责任。对于移交后出现的黑臭水体问题,我们将明确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二、关于制定城区污水排放法规方面
针对建议中提出的“制定城区生活污水、基坑降水、自备井用水、地源热泵、医院处理完废水、中水厂废水等排放方面的法规,明确排放标准和处罚细则”,以上措施是解决当前污水排放管理难题的关键举措。
国家和省级层面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为我们制定地方法规提供了重要依据。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将联合司法、环保等部门借鉴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加快推进污水规范排放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2024年12月出台了《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优化提升工作方案》,持续推进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排查整治,规范水质取样检测,力争进水浓度稳步提升。守好出水底线,加强重点排水户排污监管,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2025年3月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市政监督管理局等九家单位出台了《临沂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办法》。同时,我们将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高排污单位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关于发放排放许可证并加强监管方面
对城区所有排水、排污单位发放排放许可证,并加强监督管理,是规范污水排放行为的重要手段。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到位。排入地下等网的排水户均需到行政审批部门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做好监管。我市自2023年起严格执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截至目前,已发放排水许可证600余份,覆盖餐饮、医疗、建筑等9类行业。在监管方面,我们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污水排放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排污单位的排放情况。加强平时的巡逻检查,增加巡查频次和力度,对发现的不正确排放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城市管理工作。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宗方才;承办责任人:曹光磊,联系电话:18053968623。
抄送:市人大代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