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852681291/cgj/2019-0000003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1-0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区停车问题投诉处理情况解读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区停车问题投诉处理情况解读

2019-01-09   作者: 点击数:  

一、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投诉——城市管理部门

(一)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处理依据:《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公示停车服务收费定价主体、经营管理人员的姓名、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2.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防范、文明服务、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保持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

3.引导车辆按照标示方向停车入位;

4.配备统一标识的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确保残疾人车辆和电动汽车专用泊位不被违规占用;

5.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场内停放;

6.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和诱导子系统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并与全市智慧停车诱导系统相衔接;

7.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8.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9.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0.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11.其他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无营业执照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

处理依据:《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不包括住宅小区)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障碍物。

处理依据:《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以及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障碍物。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等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四)名词解释:

1.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概念来源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2.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概念来源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二、道路停车问题投诉--公安或公安交警部门

(一)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处理依据:《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二)随意占道停放车辆。

处理依据:《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应当在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得随意占道停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随意占道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被强行索要停车费用。

处理依据:《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行索要停车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章停车被强行索要停车费的,报警处理。

(三)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障碍物。

处理依据:《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以及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障碍物。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等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四)名词解释:

1.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城市道路:《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

3.路内停车泊位: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概念来源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三、对于停车收费价格、收费标准问题——物价部门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停车设施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处理依据:

1.《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价格管理工作。

2.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沂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54号文),临沂市物价局负责机动车停车场(设施)违反价格政策的行政处罚工作,对机动车停车场(设施)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拟订机动车停车场(设施)的收费管理办法,并制定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车场(设施)的收费标准,对纳入市场调节价范围的机动车停车场(设施)收费进行备案管理;负责监管机动车停车场(设施)的收费公示,并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住宅小区(商住一体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问题——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一)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

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业主依法提出承租规划设计配置比例范围内的车位要求,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拒绝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在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障碍物,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决,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停车收费无票据问题——税务部门

六、滨河景区范围内的停车场设置——园林部门

七、利用人防工程设施的停车场设置——人防部门

八、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

  
上一条:关于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监管方案(临政办字【2019】65号文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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