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群众负担,提高店招牌匾设置管理水平,根据《广告法》《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及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意见》(鲁编办〔2018〕1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沿街多层建筑店招牌匾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相关概念
多层建筑,是指建筑层数大于一层小于七层,或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
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两侧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经营性店铺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招牌、标牌、标识等,包括店招牌匾和楼宇标识。
店招牌匾,是指建(构)筑物用地范围内经营性、商业性店铺和单位设置的名称、字号等。
二、理顺管理职责与设置要求
(一)实行属地备案管理。二层以上店招牌匾由设置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业主向店招牌匾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不再收取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严格规范设置要求。店招牌匾设置应符合《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临沂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等要求,与街道景观、建筑物等载体相协调,沿街多层建筑同一墙面设置各类广告不得多于两层,除一楼店招牌匾外,二层以上店招牌匾原则上只允许在女儿墙位置设置单体字。
(三)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实行“一路一策”“一楼一策”,对特殊造型建筑,城市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听取社区、物业、业主等各方意见,指导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制定店招牌匾设置方案,经公示后组织实施。对外立面不适宜设置店招牌匾或者外立面面积不足的建筑,可设置落地水牌或品牌墙,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后设置。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一)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积极对接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向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申请设置店招牌匾的申请人,告知无需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二)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推送有关规划、审批和监管信息,建立健全协调配合、高效运转的联合踏勘、审管联动机制,确保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业务衔接畅通,提升我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水平,打造统一、高端、整体、有序的广告景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