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2453032/cgj/2020-0000040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9-0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中心城区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临沂市中心城区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2020-09-01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中心城区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规范管理体制,提高防治标准,切实解决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问题,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形成中心城区拆迁工地扬尘防治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拆迁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中心城区是指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第四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市级、区级拆迁工地扬尘防治资金保障工作,各区设立扬尘防治费用专项资金账户、审查拨付扬尘防治费用。

(二)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级负责监督管理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拆迁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三)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单位分级负责监督管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拆迁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四)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监督管理中心城区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扬尘污染处罚等工作。

(五)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办理工作。将登记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作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必要条件,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审查建设或施工单位是否与经过登记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委托清运合同,运输企业的《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登记证》是否合法有效。

(六)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批拆迁工地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和行驶路线,对不在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目录内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不予发放通行证,不予审批行驶路线。

(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拆迁工地的扬尘防治工作。

(八)施工单位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工作,具体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第五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征地拆迁管理实施部门通过招标等合法程序选择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上的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工作,将扬尘防治目标及责任写入房屋拆除工程承发包合同。招标前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拆迁工地扬尘防治费用、地上建筑附着物残值进行评估,以上两个评估值之差作为招标价格依据。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约定支付房屋拆除和工地扬尘防治费用。在市政府主导片区内的房屋拆除和工地扬尘防治费用,原则上从房屋征收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并且计入片区开发建设成本;在市政府主导片区之外的拆迁工地扬尘防治费用,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区政府财政承担,待土地出让时纳入土地收储成本。

拆迁工地扬尘防治费用是指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自招标合同约定拆除开工时间至拆除后场地验收交付建设单位期间进行扬尘防治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拆除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地上所有构筑物拆除时的抑尘,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喷淋、洒水,建筑垃圾及渣土清运、覆盖、处置,裸土覆盖、绿化,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驶出车辆进行冲洗,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等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七条拆迁工地扬尘防治基本内容包括拆除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地上所有构筑物拆除时的抑尘,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喷淋、洒水,建筑垃圾处置,裸露土地的覆盖、绿化,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驶出车辆进行冲洗,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

第八条鼓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高等级资质的大型建筑、市政施工企业利用自身技术、设备等优势参与房屋拆迁及扬尘防治,将施工项目完成优劣计入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九条准备实施拆除的拆迁工地,由拆除施工单位具体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拆除施工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完善的《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报各区住建部门和城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管理工作,否则一律禁止施工。同一工程存在多家拆除施工单位的,要明确划分扬尘防治责任范围。

第十条拆迁工地施工前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落地防溢标准化围挡,除固定出入口外,不得留有缺口。围挡高度不低于4米;需搭建短期临时围挡的,高度不低于2.5米。围挡设置后要持续保持完整,如有围挡损坏要及时修补,并保持围挡清洁。鼓励在围挡顶部设置雾化喷淋设施,减少施工现场扬尘外溢扩散,避免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第十一条拆迁工地必须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应安装在出入口和扬尘重点监控区域,确保全覆盖、无盲区。视频监控首先接入各区住建部门监管平台,由各区接入至市城市运行指挥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拆迁工地安装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第十二条拆除建筑物时必须采取湿法作业,拆除现场需配备高压水枪、雾炮、洒水车等设备。拆除前对作业场地、房屋建筑全部喷淋湿透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拆除过程同步采用高压喷淋、喷雾喷淋等方式洒水降尘,保持现场湿润、无扬尘。采用爆破拆除方式的,应提前24小时不间断对楼体各楼层进行喷淋、洒水,确保楼体完全湿透,爆破后立即对其高压喷淋进行降尘。整理破碎构件和翻渣时,须采取洒水和喷淋措施。

第十三条拆除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硬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尘,设专人负责出入口两侧500米范围内日常卫生保洁,配备洒水车等机械设备,每天及时清扫、洒水降尘,早6:30前完成保洁工作。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确保路面不起尘。

第十四条拆迁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备,5000平方米以下的拆迁工地可采用移动式冲洗设备;500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工地必须安装固定式车辆冲洗设备,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出场车辆清洁,不带泥上路。

第十五条拆除完成后,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在15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可采用边拆除边清运等方式。运输中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全密闭式运输车辆。清运前,应先对建筑垃圾进行湿化处理。装载过程中,同步持续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及装载设备进行高压喷淋、雾炮喷淋等方式降尘。

第十六条加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环保再利用工作,推荐拆迁施工单位将拆迁工地建筑垃圾运送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分类处置,生产的环保再生颗粒回填至拆迁工地,渣土清运后,土地平整铺填环保再生颗粒,最大限度地减少抑尘网覆盖、建筑垃圾遗留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拆迁工地非施工作业的区域、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必须覆盖。对具备绿化条件的裸露土地优先采取绿化措施,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可采取覆盖建筑垃圾再生颗粒、喷洒生物环保型扬尘抑制剂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使用抑尘网等造成的二次污染。对长期闲置、短期内不能出让的收储土地,要通过种植绿植等绿化方式进行扬尘治理。推荐使用种植绿植结合覆盖建筑垃圾再生颗粒进行地面扬尘综合防治。低于2个月的临时性覆盖可采用编织工艺不低于6针的抑尘网进行覆盖,使用完后,抑尘网要及时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埋入土壤中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国家、省、市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九条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当发布预警时,拆除施工单位停止房屋拆除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环节。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拆除施工单位不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实行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拆迁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拆迁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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