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2453032/cgj/2020-0000141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10-2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等8个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等8个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0-10-22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城市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依法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务工作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接受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经费审批人要对审批的事项严格把关,对所审批的经费负责,即“谁审批、谁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重大经济活动、项目计划的安排以及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调整须报局党组会批准。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财务人员管理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总体工作、预、决算管理工作和各类财经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局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社会保障工作;

(五)负责各项建设、维护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管理队伍专用装备的计划编制、配置、更新工作;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局属单位财务管理

(一)独立核算的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市局的指导,各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并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二)局属单位按月向市局报送各类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及财务分析报告,汇总报告分别报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

(三)市局建立对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内部审计制度,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财务审计监督职能,内部审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内审情况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四) 完成市局布置的各项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财务人员业务要求

(一)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财务人员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会计人员要加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票管理。出纳人员对现金的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空白转账支票出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严禁公款私存;

(四)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  局办公室设财务负责人岗位、财务审核岗位、会计主管岗位、出纳岗位、固定资产管理岗位、政府采购管理岗位、非税票据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岗位、财务审核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总体工作,并做好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工作;

(二)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各类财经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年度预、决算管理工作,各项预算资金的执行、总体分析、调度和使用管理;

(四)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内部会计监督、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的总体工作;

(五)负责协调联系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一)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报、汇总、公开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预算会计、财务会计的日常业务及各类财务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预算项目的绩效管理和信息系统维护工作,负责绩效跟踪和自评价工作;

(四)负责拟定全局内部审计制度和阶段性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结果的汇总审核和整改落实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负责财政资金的电子化支付工作,单位现金管理工作,各项往来款项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工工资福利的核算工作,负责职工社保、住房公积金的关系转移、基数调整、核算缴纳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职工个人所得税事项的核算、申报及代扣代缴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局机关国有在账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资产的财务价值核算、台账登记和处置核销等工作;

(二)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各类报表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资产月报、季报及年报工作;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的编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专用装备的政策研究、计划编制工作,执法装备的采购预算编报、采购执行、售后服务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申报,采购计划的申报、管理、审核工作;

(二)负责局属单位采购计划等上报事项的审核、批复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非税票据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局罚没收入、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和资产处置残值收入的对账、入库、数据统计工作;

(二)负责财政非税票据的领购、分发、汇总、核销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财务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日常管理,财务结报凭证粘贴、装订等工作;

(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财务收支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及时上缴。

(三)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各单位不得将收入作为单位的往来款进行核算和管理。严禁坐收坐支,严禁截留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经费支出是指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拨出经费是指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二)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财务支出单据要真实、合法、准确、规范。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财务人员须对原始凭证和基本要素进行复核。

(三)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强化预算管理,讲究支出效益,反对铺张浪费。

(四)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各项基本支出的范围和程序

1. 人员经费。按人员编制数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方面的规定执行,并作为报销的依据和标准。

2. 办公费。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统一发放,各科室根据业务需要到办公室领取,办公室安排专人专柜管理,定量限额发放,同时登记办公用品领用表。

3. 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临沂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临沂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加强公务接待费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确需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派出单位应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完善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4. 差旅费。严格按照《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办公室登记、审核并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审批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报送下一年度出差计划表,每月5日前报送本月度出差计划表,原则上月度出差计划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出差计划,特殊情况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出差人员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标准核算。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报手续,并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食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

5. 会议费。严格按照《临沂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会议费纳入预算管理,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单独列示,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 车辆维修、保养费。车辆维修、保养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到指定的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办理,报销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时,须附《维修(保养)审批单》、《维修(保养)项目清单》、政府采购建议书、发票及相关附件。

7. 办公设备购置费。设备采购须按照年初预算和政府采购规定进行。

(六)支出审批程序

1. 经费支出实行先审批后支出的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由领导签批后方可列支。

2. 经费的开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写明事由、一事一报,不得累报。对开支的费用,经办人要注明事由,并附《费用报销审批单》,由办公室初审、粘贴,交经办人签字,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再办理结算,结算数额不得超出《费用报销审批单》签批的额度。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办公室要严格把关,拒绝报销;对无《费用报销审批单》、手续不齐和领导未签批的单据,一律不予结报。

(七)支出审批权限

1. 同一经济事项的支出,在完备手续后,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写明事由及支出费用,实行分级审批结报。

2. 分级审批权限。开支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初审、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分管局长审批后列支;开支金额20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初审、财务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局长审批、财务分管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后列支。

3. 大额经费事先申请制度。对非日常性一次开支金额2万元以下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列支;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须报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列支。

4. 办公设备购置审批制度。凡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批量资产购置,如办公电脑、空调、车辆、照相器材、办公家具等控购商品,经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集中采购。

(八)支出结算方式和纪律要求

1. 所有支出结算原则上使用公务卡、银行转账等结算方式。银行转账业务需由经办人提供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行等账户信息到办公室办理。

2. 强制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的使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日常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印刷费等经费支出项目,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他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经办人须完善票据、明细单、刷卡联等相关附件。

3. 费用报销要及时。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报销,跨年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要对各项经济活动的发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销的各类票据必须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合法。

4. 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

5. 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办公室要加强因公出国(境)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的管理,严控六项费用的支出规模。

6. 统筹安排公用经费的列支,对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变项。因公出国(境)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要在预算限额内列支。其他各预算科目的经费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途使用,不得混淆资金渠道。

第五章  现金与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现金的结算范围

(一)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过程中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二)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燃油费等;

(三)其它事前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现金核算管理

(一)收到现金要及时缴至局办公室,存入财政往来款专户,严禁坐收坐支。

(二)单位人员出差不预借现金。对公业务确需借用现金,要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办公室备款。

(三)出纳人员在收付款时,要及时在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

(四)现金收支业务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会计记账凭证及现金日记账。

(五)财务盘点发现现金溢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找原因。原因不明的现金短缺由现金保管责任人负责,原因不明的现金溢款暂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待查,查明原因后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备用金管理。根据日常应急任务需要,局办公室可准备不超过1000元的应急备用金,其他各科室不设备用金。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注销银行账户。单位零余额银行开户信息有变化的,由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工会账户由工会组织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党费账户由党费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二)违反规定擅自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由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支票管理

(一)现金支票由出纳人员取款支用。

(二)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丢失或被盗的,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到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依法确定票据的权利归属,避免单位财产损失。

(三)办公室在每月末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银行对账工作,对账工作由出纳和主管会计协同完成。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管理

(一)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时,须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借款凭证,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主要负责人签批。

(二)公务活动借用现金的,应在还款期限内足额归还借款。特殊情况下,经单位领导同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借款到期一个月未归还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有借款未还清的,原则上不再借款。公款一律不得私自借作个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管理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实行分类管理,按债务发生的单位和事项单独列示,并及时清理。

第二十七条  应交税费管理

对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社保金等,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截留坐支。

第七章  税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代扣代缴。

(二)本单位职工的各项工资、津贴补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支付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评审费等临时性劳务费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一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应税收入管理

单位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纳税。局办公室配合办理本单位的税务登记,应税收入经办部门具体负责纳税事项的业务办理。业务办结后,税务申报材料、完税证明等凭证件,交由局办公室入账或归档。

第八章  内部牵制制度

第三十条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工办理,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坚持“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组织分工

按照《会计法》对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分工,设置财务负责人岗、财务审核岗、会计主管岗、出纳岗、资产管理岗、政府采购管理岗、非税票据管理岗。

第三十二条  出纳岗位限制

出纳岗不得兼任会计主管、稽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其他岗位权限及牵制

(一)会计岗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经办人、资产管理岗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经办人、资产管理岗、会计岗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责任清晰,杜绝推诿扯皮、越权行事。

(三)出纳与制单、稽核、记账人员职责分离。出纳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记账等工作。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除外。

(四)资产装备或物资的验收与领用。资产设备及批量物资的验收单、入库单、出库记录等,作为原始凭证存档。重要财产物资、单位证照等,设专人保管。

(五)单位公章、银行预留财务印鉴、法人私章实行分别管理,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十四条  票据使用管理的内部牵制

(一)财政票据由办公室到市财政部门统一领购、保管、分发及核销。

(二)行政执法罚没款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由执收部门或业务经办岗位开具,非税收入款项要及时足额征缴归入财政国库。涉及现金的,应当由缴纳人至银行柜台办理缴款业务。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务工作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局办公室每半年编报一次预算执行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与报送流程

(一)当年12月20日,局办公室冻结各项收支业务办理,次年1月5日前,完成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财政直接支付等各项指标的核对及对账、调账工作。

(二)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局本级财务决算初稿的编制及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完成全局年度财务决算编制的工作培训、任务分解、数据汇总及审核上报工作。

(三)部门决算提交上报前,须经局组会研究通过。

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包括单位预算编制是否合法合规检查、预算执行进度、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等;

(二)收入、支出情况。各项收入数据统计分析,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各项支出的合理、合法性情况,是否按进度执行,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违规现象;

(三)财务管理总体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制度及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要求

(一)财务分析所依据的数据资料的来源口径必须保持一致;

(二)财务分析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实事求是,数字准确无误;

(三)财务分析报告要总结本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偏差,和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各种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装订。各类会计档案的装订,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标准和财政部门的制式要求执行。

(二)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设专门仓储专门存放。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调阅会计档案应履行登记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经分管财务局长批准。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分管财务局长同意、局长批准,必要时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借阅会计档案,不得私自对档案勾、划、涂改,不得拆散原卷册、抽撤单据。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借、复制。

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各项财务检查审计,需调阅相关会计档案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报批前由档案管理部门、局办公室共同组织审查鉴定,提出应销毁或继续保管的处理意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分管财务局长和局长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共同参加监销,并现场填列销毁清册,立档保存;

(三)符合销毁条件的会计档案中,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原始凭证的,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建档收管。

第十一章  会计人员培训

第四十四条  培训目的

促进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防范财务风险,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工作的服务和监督职能。

第四十五条  培训人员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所有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会计人员培训计划的拟定,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培训方式

(一)单位内部举办的各类授课讲座、业务培训等;

(二)人员外派培训学习。

第四十八条  培训内容

会计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及各类专业知识培训。

第四十九条  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培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培训费用列入单位部门预算保障,无预算的培训计划原则上不得举办;

(二)人员外派培训学习的培训计划,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年度会计培训计划制定,坚持从严审批,要求培训效果。

第十二章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同时作废。施行中如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更新的,从其规定执行。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监督,规范各单位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委巡察组、市纪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检查和评价等的行为。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为目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被审计对象,包括:局本级机关、局属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的内容范围,包括:内控审计、财务审计、专项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内控审计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风险管控;财务审计包括财经纪律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资产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专项审计包括预决算执行审计、政府采购管理审计、重点工程项目审计等。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如期完成,并杜绝工程中的腐败行为,重点工程项目审计必须贯穿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合同签订、项目建设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结算和项目运营等8个阶段。

第五条  市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局办公室为内部审计工作的牵头责任科室,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内部审计规章、拟定内部审计计划,并按计划派出内部审计组开展具体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组的审计人员由局办公室、相关科室人员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内部审计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根据审计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审计组进驻审计或集中调账审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要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审计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2日内,向被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原始凭证、账簿、报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文档,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将审计报告提报局党组会审议,研究并提出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处理决定书15日内,按要求执行落实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向局党组会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方案和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四)审计处理决定书及执行整改材料;

(五)其他需要保管的审计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局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借阅审计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抗拒审计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各类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重大违纪后果无法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经纪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临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局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种类划分界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资产统计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建账,独立监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责任体制。

第二章  科室职责

第五条  局办公室为局机关国有资产总账管理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预算审批,资产处置和内部变动事项的审批;

(三)组织资产登记、入账核算、总账管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机关批量集中购置资产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机关共用资产(如:房屋、车辆、储备物资等)、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接市保密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机关涉密资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收回销毁等工作;

(七)负责对接市财政部门,做好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为本科室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科室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使用明细台账登记,落实责任到人,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落实毁损丢失资产的赔偿赔付;

(二)因调离、退休、岗位变动等,发生本科室人员减员情况,负责相关资产的追回;

(三)配合相关科室,做好资产的信息登记、资产清查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科室资产的更新申报、非批量采购经办和验收入库,以及资产报废处置申报等工作。

第七条  局组织人事部门除履行本科室相关责任外,还具有以下职责:

(一)因内部机构调整,人员退休、调离、岗位变动等,要及时书面通知到资产管理责任科室和局办公室;

(二)涉及内部资产交接的,凭《资产交接清单》办理人事变动手续,未办结资产交接手续的,一律不得办理人事变动手续。

第八条  局纪律监察部门除履行本科室相关责任外,还负责资产使用管理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局机关资产的配置,严格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对有配备标准限额的资产种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配备标准限额的资产种类,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内部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局内设临时性机构所需资产,从借调人员所属单位调剂使用,不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购置配备资产,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各科室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填报《固定资产及装备购置(新增)审批表》,经局办公室初审后,由各科室报单位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二)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的购置纳入到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每年度9-10月份,局办公室集中汇总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编列到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于下一年度执行;

(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经批准配备的资产,按照下列经办权责购置:

(一)按照内部控制的风险防范要求,实施“岗位回避、管办分离”原则;

(二)财政部门核定公布的批量集中采购品目,例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投影仪等,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执行批量集中采购;

(三)非财政核定的批量集采品目,但实际执行批量采购的控购类品目,例如:办公家具等,由局办公室经办采购;

(四)其他非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由提报科室经办采购。

第十三条  执行采购经办的责任单位,组织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按程序结报后,局办公室作登记入账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资产配置申请经批准和采购后,申请科室填写《资产及装备领用单》,据单领用。领用单由领用人、保管人签字确认,局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各科室应当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资产的管理到位、责任到位,保证国有资产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  严格内部资产责任交接制度。因人员退休、调离、岗位变动等,涉及资产交接的,局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到资产管理责任科室和局办公室,由资产管理责任的原、新科室负责资产交接,局办公室负责监督并调整相关账目。资产责任交接完成后,凭《资产交接清单》办理人事变动手续。《资产交接清单》一式五份,移交人一份,接收人一份,监交人一份,财务入账一份,人事部门办理人事变动一份。未办结资产交接手续的,一律不得办理人事变动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资产年度盘点清查制度。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具体的盘点清查工作,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和盘盈盘亏情况,编制《资产盘点情况表》,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和管理责任科室,应当按照《资产盘点情况表》,落实资产盘亏责任,及时查明原因。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毁、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成具体使用人以资产入账原值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机关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担保。对外出租、出借机关国有资产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按程序从严逐级审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划转、报废、报损等国家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各部门职责划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二条  处置国有资产,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责任科室,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制《资产处置申请表》,经办公室初审后,由各科室报单位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二)经批准进行处置的固定资产,局办公室根据《资产处置申请表》核销资产,据此冲减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三)处置资产取得的残值或计价收入,损失资产取得的赔偿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

(四)报损资产处置事项,批准前,由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责任科室落实赔偿赔付责任,违规违纪问题由局纪检督察部门落实责任追究;

(五)报废资产处置事项,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组织资产的收回和集中处置。涉密设备资产,应先由各科室报局办公室办理相关涉密信息销毁工作;

(六)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规定应由财政部门审批的,经局党组会审议后,按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性资产;

(二)单项账面原值3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

(三)单项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四)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或批量50万元以上的通用及专用设备;

(五)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的存货;

(六)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款落实各科室各责任人的责任。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毁、灭失的,除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落实赔偿赔付外,视情节追究使用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要严格内部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资产及装备购置(新增)审批表

         2. 资产及装备领用单

         3. 资产交接清单

         4. 资产处置申请表

 

 


附件1

 

资产及装备购置(新增)审批表

申请科室

申请日期

事由及用途

申请科室经办人

申请购置(新增)资产及装备明细(型号、限价标准、数量、技术要求等)

年初是否已申报采购计划

资金概算总金额(元)

经办科室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办公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线

说明:凭此单增加采购计划,并作为费用报销凭据之一。


附件2

 

资产及装备领用单

资产领用部门

领用日期

领用资产明细

序号

资产型号名称

数量

价值(元)

财务入账日期

备注

合计

资产使用及管理责任承诺

   我单位(部门)保证在领用资产后,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各项规定,落实并履行资产的使用和妥善保管责任,承诺:1、一旦丢失毁损照价赔偿;2、因机构或人员变动,及时交回所用资产。

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领用部门经办人签字:

分发或移交部门签字:

本领用及承诺书一式两份,领用、移交单位各一份。


附件3

 

资产交接清单

交接资产明细

序号

资产名称

数量

价值(元)

备注

合计 

交出部门交接人:

监交人:

接受部门交接人:

交接日期:


附件4

 

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请科室

申请日期

拟处置资产明细

序号

资产型号名称

数量

价值(元)

财务入账日期

已使用年限

资产现状或资产处置原因

合计

申请科室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票据缴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局本级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使用的,从财政部门领购的,用作非税执收项目的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其他局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非税执收项目种类,做好本单位非税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非税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及监督管理工作。领用非税票据的单位或部门负责票据的保管、使用和稽核工作。

第三条  非税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购新”制度。

第四条  局办公室建立健全非税票据的登记、发放、管理、使用制度。领用非税票据的单位或部门,要设定专人管理,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准确记录票据的领用、使用和库存情况。严格领购、使用、结存和核销手续。

第五条  要严格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非税票据,填写的内容要规范全面,字迹工整,各联次内容一致,印章齐全。

第六条  填写错误的非税票据,应保存联次完整,加盖作废戳记。严禁涂改、挖补、拆分、撕毁、转借、转让、代开票据。

第七条  对已经使用的非税票据,各单位应当按照号码顺序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经财政部门缴销后,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非税通用票据,应于次月3日前汇交局办公室。其他票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的要求,保证收费、罚款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隐匿、转移、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缴。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由市局责令违反规定的局属单位限期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二)隐匿、转移、截留、占用、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三)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

(四)造成票、款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非税票据的领用单位丢失票据,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同时向局办公室书面报告,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款丢失的,应由当事人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非税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临沂市城市管理局票据使用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各项支出流程,提高支付业务的透明度,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临沂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09〕84号)《临沂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库〔2009〕6号)及《临沂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属预算单位,局属非预算单位具备使用公务卡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集中为职工申办的,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发生公务支出时,除从零余额用款额度账户转账支付和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外,都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按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管理系统”)辅助办理。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和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采用市财政局统一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发的银联标准卡。局机关及各单位与发卡行签订集中申办服务协议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可为本单位职工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负责联系发卡行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八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及需个人出具的各类材料,交各单位公务卡集中申办科室。

(二)各单位公务卡集中申办科室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接联系发卡行送审材料,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卡。

第九条  公务卡申请人应当如实、准确提供申办公务卡时要求填报的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中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公务卡增减情况及时进行核实确认,并适时更新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所持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进行维护。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露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信息。在集中申报办理职工公务卡时,要严格把关,禁止以单位名义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结算。也可以用于持卡人的个人消费,个人消费支出不得报销。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必须取得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等财务报销凭证;无公务卡的经办人员可以借用本单位其他人员的公务卡办理公务结算。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进行结算的,原则上不予核定报销。

第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按照规定的日常财务报销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办理报销业务。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和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对持卡支出的行为负责,严禁使用公务卡从事各类违法违规活动。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     注

1

办公费

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差旅费

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3

邮电费

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4

会议费

单位主办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5

公务接待费

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6

培训费

各类培训支出

7

手续费

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8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9

水电费

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10

租赁费

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11

维修费

用于办公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2

印刷费

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13

专用材料费

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支出

14

委托业务费

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15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控制及预算绩效评价等。

第二条  局办公室为预算政策的起草编制部门,有关政策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条  各业务科室为单位预算编制主体,依据临沂市财政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及具体年度的工作计划、任务,科学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数,形成本部门年度预算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对各业务科室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查、汇总统筹,经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局党组会决议,形成全局“一上”预算建议数,“一上”预算建议数经市财政批复,形成“一下”预算控制数,由局办公室接收并下达预算控制数至各业务科室进行调整细化。

各业务科室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调整细化本科室预算,要充分、恰当反映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局办公室对各业务科室上报的预算进行汇总、审核,形成全局“二上”预算草案,经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局党组会决议,上报市人大批复同意后发各业务科室执行。

第四条  各科室须严格执行批复的年度预算。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遇特殊紧急情况确需调整的,需按相关审批程序执行预算调整。

第五条  各科室应加强本科室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预算绩效自评价工作,并按照市财政的相关要求,做好本科室相关经费支出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预算执行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收支配比、均衡收支。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基本支出应力求均衡,项目支出严格按进度执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任务,总体预算执行进度不低于序时进度;

(二)预算执行责任主体在部门预算下达前,应为项目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确需调整的及时申请调整;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如实反映预算执行过程及结转结余情况。

第七条  部门“一下”预算控制数指标下达后,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核定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负责预算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部门预算和年度收支预算安排设置辅助账目,在做好会计核算的同时,做好辅助核算,定期、不定期核对预算指标下达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  实行预算执行率通报制度。局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按月(季)通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监督预算资金的高效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局属预算单位参照制定本单位的相应管理制度。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单位经济行为和合同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科室责任,降低经济活动的运行风险,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买卖、租赁、承揽、承包、运输、技术、委托、建设工程等约定协议,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约定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单位的正当利益,切实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分工

第四条  合同的起草、签订和管理,按职责分为合同的承办业务科室和业务归口管理科室。

承办业务科室作为合同的责任部门,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责任主体,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签署和经济业务事项的具体经办。科室负责人是合同第一责任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业务归口管理科室是指负责合同审查、监督、存档、结算等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和纪检督查部门。

(一)办公室负责审核合同文本的报批程序、登记编号及用印;负责审核合同所涉资金预算、采购方式、付款方式、付款节点等相关事宜,并配合监督合同履行。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核,配合处理后续相关法律事务。

(三)纪检督查部门负责合同违法违规事项的事后追责。

第五条 各类合同,经审查通过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审查

第六条  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双面打印、胶装或骑马钉装订。合同内容应完整,基本要素应齐全,当事人信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生效条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述严谨。

第七条  合同的订立履行如下审查程序:

(一)承办业务科室在订立合同前,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涉及的本办法第六条合同基本要素提出明确要求,坚决杜绝与无资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合同;

(二)承办业务科室向业务归口管理科室送审合同文本,需填制《合同审核单》,提供合同文本原件和以下相关材料:

1.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产生的合同,需提供政府采购建议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其中,以询价方式采购的,需提供由询价人签字的询价记录;其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批准文件;

2. 其它前置性材料及补充说明;

3. 合同金额2万元以下的,称为一般合同;合同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称为重大合同。重大合同除需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与合同所涉事项的“三重一大”会议决议材料。

(三)合同审查签署流程。承办业务科室拟定合同文本,传送业务归口管理科室审查,业务分管局长审定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各业务归口管理科室均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四)必须签订合同的事项及限额标准

1. 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签订合同。

2. 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必须签订合同;房屋、土地和其他重要资产、设备的出租出借,必须签订合同。

第八条  双方就合同文本达成一致,由对方先行签字并盖章后,承办业务科室持完成审查程序的《合同审核单》及合同文本到局办公室办理编号、用印和存档手续。

   局办公室负责制定一般合同及重大合同的分类编号规则,并登记合同编号、对方名称、主要事项、金额、承办业务科室和经办人等合同要素台账。合同文本用印前,办公室要认真审核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合同落款处的甲乙双方名称及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署日期、联系方式等合同要素是否齐全。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一份对方留存,一份入会计凭证,承办业务科室和办公室各留存一份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签订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承办业务科室应明确本科室合同的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做好合同执行情况记录。

承办业务科室要定期对本科室的合同进行检查,提示对方单位及时履行合同,避免合同违约。

业务归口管理科室应对合同的执行情况配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履约困难、可能违约或已经违约的,承办业务科室应及时向局办公室和分管业务局长报告,及时研究变更、中止合同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等事项。因我方原因可能违约的,承办科室须在实际违约发生之前向分管业务局长报告,及时采取变更、中止合同等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我方责任。

履行期内的合同变更,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订立和审查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业务科室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向局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局办公室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业务科室审批情况办理资金结算。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局办公室有权拒绝办理资金结算:

(一)未提供与拟付款金额等额合规发票或者收据的;

(二)合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

(三)资金结算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无相关文件证明其合理合法性的;

(四)其他不符合资金结算条件的。

第十三条  合同作为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按规定保守合同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所涉及的财经、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  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承办业务科室应与对方协商处理。重大纠纷协商后无法解决的,承办业务科室应提出是否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意见,报业务分管局长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业务科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涉嫌合同诈骗的(如合同对方提供假票据、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等),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通知局办公室停止合同款项支付,并向业务分管局长报告,经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授权私自对外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审查不严,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

 

   附件:1. 合同审核单

         2. 授权委托书模板

 

 

 

 

 

 

 

 

 

 

附件1

 

合同编号

〕年第(    )号

合同名称

合同类型

       □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

合同金额

承办科室

经办人

承办科室

负责人

政策法规科

合法性审查

 

 

年      月    日

办公室

审查

 

 

 

年      月    日

业务分管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 (身份证号: )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与 签订

合同,合同编号:

   我单位对代理人依规定签订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公章):

委托单位法人签批:

受托人(签字样本):

签发日期:

 

 

 

 

 

 

 

 

 

附件3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临沂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临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市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要求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采购内容范围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类,和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服务类。凡是列入《目录》内容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采购方式包括:自行采购、委托采购。委托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家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目录》进行选择。

   第五条  局办公室作为局机关政府采购的主管科室,负责采购项目的初步审核、采购预算的汇总编报、采购计划的上报审批、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和付款结算。采购项目的提报科室或单位作为政府采购的实施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概算、方案拟定和具体实施。局督察办公室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内部监督检查和事后追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遵循同一个财政年度的部门预算的资金安排。采购项目的提报人应当在财政要求的年度预算编报日期前,作出采购项目的计划、概算和编报。未编报采购预算、无采购预算指标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实施。

   第七条  经市财政局确认追加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实施部门需按照要求事先拟定相关资金申请报告,经局办公室审核修订后,逐级报市财政追加采购指标。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时,预算资金属于大额资金限定标准以上的,提报人应当拟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报分局领导审批,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采购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总体目标计划、内容清单、技术要求、资金总额、采购方式、付款方式、合同范本以及合约的履行和验收等要素。采用委托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确定项目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条  采购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包括采购项目的分管负责人、主要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和其他需成为领导小组成员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采购方案经研究通过后,采购实施部门要在采购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采购过程结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汇总交由局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提倡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固定资产类的采购项目,必须符合《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严禁在同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恪守工作纪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恶意串通、不负责任。依法应实行利益回避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本制度不再重新累述,相关内容从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单位参照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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