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85729837/cgj/2019-0000053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11-0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案件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案件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

2019-11-05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案件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

大气污染防治是2019年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规范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案件法律适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212号)有关事项的说明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市局向市审改办申请取消了因法条修改而不能继续适用的行政权力事项,同时提交了调整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法律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212号)只公布了我局取消的内容而没有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法律依据,造成部分执法人员误解。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公告》规定,我局仍然行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大气污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规范大气污染案件法律法规适用

(一)查处建筑施工造成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

1.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1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2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 工程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工程施工单位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1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5. 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7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查处运输物料造成路面污染的违法行为

1.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 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6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3. 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5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三)查处违法存放易扬尘物料的违法行为

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查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

1.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2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6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查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违法行为

1.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1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2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9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六)查处露天烧烤污染的违法行为

1.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3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0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查处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物质的违法行为

1. 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8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1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查处道路保洁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对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九)依法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之规定,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各县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参照适用。

三、加强巡查监管

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巡查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工作台账,逐一整改落实,实现全天候、无缝隙、全方位整治。

四、严格查处到位

各单位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处罚,该整改的整改,决不允许以罚代管、敷衍塞责。

五、形成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以全市上下狠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契机,加大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查处工作常态长效机制。日常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典型案例,实现从“抓一时”到“时时抓”的转变。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3月1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上一条: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会议审批制度的通知
下一条: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工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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