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安排,根据《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为全面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分类分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严格检查内容。严格依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清单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涉企监督检查,不随意扩大检查内容,避免增加企业负担。监督检查人员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检查、秉公执法。
(二)规范检查行为。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均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制度,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三)明确检查方式。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标准,以随机检查为主,年度检查次数不超过限定标准。市、县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执法权限,根据行业领域、业务关系、风险等级等因素和安全生产形势特点、监管工作要求,严格实行市、县分类分级监管,编制并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计划。
二、分类分级标准
(一)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1. 检查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监管对象:园林绿化企业。
3. 分类标准:按照行业监管权责关系,并结合企业注册登记地信息进行分类。
4. 分级标准:按照《临沂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园林绿化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登记。根据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并结合企业经营业务联系单位评价,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及以上为A级;90~99分为B级;80~89分为C级;79分及以下为D级。
(二)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1. 检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 监管对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
3. 分类标准:按照《临沂市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4〕65号),并结合企业经营业务联系单位进行分类。
4. 分级标准:依据企业上一年度环保督察、安全生产等管理评价结果进行分级。基准分100分,90~100分为A级;71~89分为B级;60~70分为C级;59及以下为D级。
(三)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 检查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 监管对象: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企业。
3. 分类标准:按照行业监管权责关系,并结合企业经营业务联系单位进行分类。
4. 分级标准:依据企业上一年度环保督察、安全生产等管理评价结果进行分级。基准分100分,90~100分为A级;71~89分为B级;60~70分为C级;59及以下为D级。
三、检查标准
每类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检查1次,A、B、C、D企业按照不同标准确定抽查比例,于年初制定全年检查计划,按季度开展涉企监督检查。各领域企业抽查数量不足1次的,按1次计算。统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检查,针对省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一)园林绿化企业。A级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入企检查。涉及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A级企业按照抽查比例20%开展,B级企业抽查比例30%,C级企业抽查比例40%,D级企业抽查比例50%。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A级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入企检查。涉及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A级企业抽查比例40%,B级企业抽查比例50%,C级企业抽查比例60%,D级企业抽查比例80%。
(三)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企业。A级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入企检查。涉及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A级企业抽查比例50%,B级企业抽查比例70%,C级企业抽查比例90%,D级企业抽查比例100%。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分级监督。按照行业监管权责关系,并结合企业注册登记地信息、企业经营业务联系单位等因素,严格实行涉企检查市县分类监管。在市级注册登记或与市级部门存在直接合作、合同关系的,由市级城市园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涉企监督检查。因安全生产、环保督察等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经批准后,可临时组织实施市级下查一级或市县联合监督检查。
(二)做好动态管理。企业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综合评定。在评定周期年度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管理风险漏洞或存在较大违法违规情形,直接评定为D类。市、县两级园林环卫主管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企业分类划分精准,分级监管到位,检查结果互认。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级严格按照本办法制定涉企检查计划,严格按照清单安排涉企检查工作事项。各级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涉企监督检查业务。违反本办法或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