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胜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过街天桥等公共设施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对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进行梳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公开出让,有助于增加公共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行业秩序,能够实现经济收益、社会效益与城市美学多赢。我局曾探索广告空间资源公开出让,12处点位中有9处流拍,中标的3处点位有2处因长期拖欠二、三期出让金进行拆除,效果不佳。目前,建筑物附着式广告空间资源公开出让在江苏无锡等城市常态化运行,成效明显。我局拟组织人员进行考察学习,报请市政府进行探索尝试。
二、在天桥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与部版标准和各地市管理要求不符。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3.0.9项明文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人行天桥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目前,我市户外广告立法工作正处于调研阶段,从各地立法经验来看,济南、苏州、无锡等城市明文禁止设置桥体广告,其他城市均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禁设条款。鉴于此,如果下一步组织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公开出让,将优先考虑建筑物附着式或其他更为安全的公共设施载体。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城市管理工作。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城管局执法协调科 6372051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