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在办法出台前,市政工程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移交、轻管养”现象,部分项目在移交时资料不全、质量遗留问题多,导致管理单位接管后维护责任不明、资金保障不到位,影响了设施的正常服务功能和使用寿命。为明确建设、管理、财政等多方在工程移交过程中的权责,规范移交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移交范围与监管职责。详细列举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照明、供水供热燃气、公园绿地、环卫设施等十大类适用本办法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对移交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建立全过程管理单位参与机制。规定管理单位须参与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图交底、重大设计变更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变“事后接管”为“过程监督”,从源头上保障设施建设符合后期管养需求。三是-。明确了移交申请的条件和标准流程。建设单位在完成合同内容并确保安全功能后,需组织包括管理单位在内的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建设与管理单位签订正式移交文件,财政等部门确认,完成管理权与养护经费的同步移交。四是厘清保修期责任与经费保障。明确规定移交后的质量保修责任仍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需征得城管部门同意方可返还质保金。同时,财政部门依据移交文件,自移交之日起安排并拨付日常维护费用,从制度上保障了“有人接、有钱养”。
(三)实施效果。本办法自2016年实施以来,有效改变以往移交扯皮、标准不一局面,特别是管理单位的前置参与,确保提前熟悉项目、提出管养需求,减少了后期改造浪费,确保了接管设施的完整性和管养工作的可持续性,提升了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