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2453032/cgj/2021-0000300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6-1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临沂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2019-06-12   作者: 点击数:  


为加强我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遏制密闭不严、超载运输、超速行驶,杜绝抛洒滴漏,保护大气环境和市政公用设施,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

车辆应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车辆的设计和制造专门适用于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及其相关作业系统的外观特征、安全性能、技术参数等项目均符合国家标准。

本办法所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为本市建成区落户车辆。

1.1环保、整备质量、安全要求

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省要求最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车辆正常年审检测。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载货汽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有关规定。逐步淘汰国Ⅲ车辆。

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渣土运输车辆宜采用三轴或四轴后卸式自卸汽车,装饰装修运输车辆宜采用本市蓝牌自卸货车。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符合国家标准。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要求。车辆倒退和货厢举升时应设置音响报警装置。

1.2货厢

车厢结构采用U型或矩型货厢,外表面平顺光滑,不能残留建筑垃圾;车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影响建筑垃圾装卸的构件,并保证装卸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三轴或四轴后卸式自卸式汽车货厢内部规格限值长三轴5800毫米×宽2350毫米×高1500毫米(四轴5600毫米×宽2350毫米×高1500毫米),装饰装修垃圾运输汽车货箱内部规格限值长3500毫米×宽2100毫米×高800毫米。外观尺寸出厂定型,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货箱尾门应配备密封及开关锁紧装置,关闭到位后,不得出现缝隙,确保运输泥浆、砂石等流散物体时污水不外溢,行驶中不垮土。

1.3自动平推式密闭顶盖

货厢顶部应安装自动平推式全密闭软质顶盖。车辆行驶过程中,顶盖须确保处于全密闭状态,密闭装置应安装可靠,密闭良好,当车辆前行、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不应抛洒滴漏;密闭装置的开启和关闭应自动控制,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现象;在低温及高温环境下能正常工作。平推式全密闭顶盖与货厢高度不超过300毫米,全密闭装置边缘与货箱单侧缝隙不应大于30毫米。

1.4外观标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规定在驾驶室顶部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灯,标识灯为白色底座,顶部为半圆形(长度不低于1100毫米,高度500毫米),半圆部喷涂渣土字样,底部喷涂红色企业简称,在夜间运输过程中,要亮灯行驶。可选装新型渣土车LED顶灯,夜间运输过程中要亮灯行驶,屏幕显示企业名称。标识灯要安装稳固。

本市建成区新购置车辆应统一为绿色(苹果绿)车身颜色。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门徽应喷涂运输企业名称、总质量、栏板高度等信息,喷涂字体应为宋体,字高不小于80毫米。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部放大号牌(白色)应喷涂在车辆后部厢板中间位置,字体高度300毫米,装饰装修垃圾运输车字体高度200毫米。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在车身两侧车厢厢板喷涂车企简称,车辆号牌,字体高度400毫米,装饰装修垃圾运输车辆字体高度200毫米,由左往右喷涂。

1.5自卸装置

自卸装置应安装举升时防止货厢自降及液压系统突然失效时货厢坠落的装置;并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不会出现货厢自动举升现象。完全举升后货厢不得有水平滑移现象,宜选用前置式举升。

二、车载智能管控系统规范要求

2.1车载智能终端设备的组成

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应提供车载定位终端、报警、无线传输等功能的部件。

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排放车载诊断远程在线监控装置,与监管平台联网,并与生态环境部门数据信息共享。

2.2车载定位终端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车辆应配置车载定位终端,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车载定位终端是列入交通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内的产品,应能提供打印功能,能接入交通部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督与服务平台,能接入临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

2.3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的通知(鲁运〔2019〕8号)有关规定,鼓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

为规范运输,加强行车安全,减少事故率,鼓励有条件的运输企业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安装4路视频监控装置(支持可拓展驾驶室内、前方、右方、后方),视频监控能与监控中心或移动手持终端进行数据交换。能够本地保存48小时以上的视频数据,同时可以通过数据平台远程调看实时及历史视频画面。

三、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现场勘验及运输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密闭不严,抛洒滴漏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名录的准入及退出工作;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运输车辆不予登记备案。

市公安局负责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落户挂牌及审验工作;负责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通行证发放及运行路线制定工作;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运输车辆不予落户及挂牌,不予发放通行证及制定运行路线。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工作;车辆年审时,监督社会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建成区建筑垃圾营运性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辆技术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不包含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负责建筑垃圾营运性道路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发放及审验工作;负责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予审验和发放道路运输证。

四、现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对所属运输车辆以每年最低30%的数量进行更新,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运输车辆的更新工作,否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进行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登记备案。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新购置的车辆,应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新车实施的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建成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更新的新式全密闭运输车辆可在白天(高峰期、人流密集区、学校周边及其它有禁行的区域除外)进行运输,运输时段及路线由公安交警部门制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临沂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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