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进一步提升户外广告景观效果,营造高品质、有特色的市容环境,制订本设置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制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临沂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规范坚持提升市容景观、鼓励创新原则。以塑造安全、美观、舒适、有特色的市容环境作为优先考虑,严格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鼓励对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进行创意性设计、艺术化表现,鼓励新技术、新媒体、新材料的应用。
第四条本规范户外广告设施,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沿线及各类公共场地设置各种形式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设施。
第五条牌匾标识,是指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内容的各类标牌、标识、匾额、指示牌。包括店招牌匾和楼宇标识两种形式。
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店招牌匾和楼宇标识的设计、设置和管理。
第二章通用规范
第七条 基本规定。
(一)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临沂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二)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不得损害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等公共利益。
(三)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位置、形式、规格、色彩、图案应与街道景观、建筑物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四)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要注重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媒体、新材料的展示方式。
(五)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第八条 安全管理规定。
(一)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满足道路交通、消防、电气、钢结构、施工安装等各项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禁止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安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三)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以保持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安全及美观,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损毁等情况,应及时恢复或拆除,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美观。
第九条 亮化管理规定。
(一)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照明方式、亮度、光色、动感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规划;亮度应与所处区域的环境亮度相协调,不得超过环境亮度的4倍;不得选择高饱和度的颜色,以白光、暖白光为宜,不宜采用红色光。
(二)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光污染,在面对或邻近居民区、医院住院部等近似功能建筑,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中对光污染的要求。
(三)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照明方式分为内透光、自发光和外投光三种;如采用外投光,照明的亮度应均匀。
(四)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照明的灯具应当进行遮蔽,避免灯具与支撑结构外露。
(五)牌匾标识禁止动态展示和使用闪烁的动态光源;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沿线户外广告禁止播放动态画面,应当采用静态刷屏方式,且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应小于15秒。
第十条色彩管理规定。
(一)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主色设定和色彩搭配应符合城市色彩规划,并与所处区域的定位相符;同一建筑立面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统一制定色彩使用方案,同一展示画面中使用色彩不宜超过3种,牌匾标识不宜使用红色作为主色。
(二)禁止使用与交通标志、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等特殊标识相同的配色方案。
(三)户外广告的主色不应使用高饱和度的色彩;不应使用所附着建筑主色的对比色相,应使用同色相或近似色相并保持明度和饱和度协调。
第十一条材料外观规定。
(一)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材质、外观应与所处区域环境和建筑立面保持协调。
(二)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材料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性能高、耐久性好、节能环保的非易燃材料;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的各项要求。
(三)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不应出现外露的支架(含结构支撑、构建支架等)。
(四)单透贴设置应当满足建筑消防安全要求,仅允许开放引导路段玻璃幕墙设置。
第十二条其他规定。
(一)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影响居民生活。
(二)居民住宅楼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分区控制规范
第十三条根据《临沂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分区管理与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土地性质、商业设施分布等基本情况,将临沂市建成区分为窗口展示节点、开放引导区域、一般设置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禁止设置区域五个控制等级,不同控制等级区域对广告设置形式作出明确限制(详见附件1临沂市户外广告分区平面图)。
(一)窗口展示节点:指城市门户形象的对外窗口地区,包括城市高速路出入口、交通枢纽、大桥入城节点、景观大道。
(二)开放引导路段:指城市商业娱乐区域,是城市人流聚集、最能体现繁荣的商品经济和商业活动多样性的地区,主要包括繁华商业区(区级以上商业中心)、大型交易中心等。
(三)一般设置路段:指窗口展示节点和开放引导路段外的商业金融用地、市场用地、文化娱乐用地道路两侧路段,人流繁集程度、商业密集程度仅次于开放引导路段,商业核心区外的副商业中心等。
(四)严格控制区:指城市商业商务活动区域,体现第三产业和现代服务发展的地区,主要包括商业金融保险、非市属办公集中区及文化娱乐区等。
(五)禁止设置区域:各级(市、区、街)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居住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科研教育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特殊用地、军事及外事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十四条各户外广告功能分区的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应符合《临沂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具体设置限制详见附件2户外广告分区广告设置形式示意图。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依据具体形式分为附着式广告、独立式广告和移动式广告。附着式广告分为建筑物附着式广告(墙体广告)、市政设施附着式广告(候车厅广告、路名牌广告、阅报栏广告等);独立式广告分为围挡广告、落地灯箱广告、立柱(杆)广告、落地景观广告;移动式广告分为车体广告、船体广告、飞艇广告等移动广告。
第十六条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应当依据专项规划有序设置。
(二)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应保证车辆、行人通行的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道路交通。
(三)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应保持不少于3米的通行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3.5米。
(四) 落地式广告设施10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间距应大于1000米;广告设施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400米;广告设施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200米;广告设施5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间距应当大约100米。
(五)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并按照上述间距设置。
(六)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第十七条设置施工围挡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围挡(墙)应适当美化、装饰,设置商业广告的,每个版面装饰、美化面积所占比例不得少于20%。工地围挡广告的公益广告版面比例不得少于50%,并均匀分布,非公益广告内容仅限于该项目或企业的宣传。
(二)施工工地围挡(墙)设置户外广告的,提倡建设单位建设实体墙;使用其他硬质材料设置围挡的,底部实体砌墙不得低于0.6米;施工围挡整体高度不得小于2米,不得大于4米;因特殊原因需要遮挡的,根据需要确定适当高度,但不得大于6米;施工完毕,围挡(墙)广告应当及时拆除。
(三)拆迁工地围挡(墙)由拆迁主体将围挡设置费用纳入拆迁成本自行设置,不得委托或有偿出让给第三方设置并作为商业广告设施运营。拆迁主体委托第三方设置的,不得设置商业广告,仅允许设置公益广告。
(四)市政工程临时围挡除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语、施工项目简介以外,不得设置任何商业广告。
(五)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在规划公示期届满后应及时拆除,不得转为商业广告牌使用。
第十八条平行于墙面的墙体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厚度不得大于0.5米,广告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5米。
(二)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在商业区域内应小于100平方米,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平方米;建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繁华商业街或商业综合体不得超过50%。
(三)沿街建筑同一墙面设置各类广告不得多于两层,除店招牌匾以外,二层以上只允许在女儿墙设置一层单体字广告。鼓励商业综合体或沿街商业建筑在沿街建筑外立面设置“LOGO墙”或在入口处适当位置设置“水牌”。
(四)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单体规划设计已预留广告位的按批准方案设置,禁止更改或增加广告位。
其他商业建筑营业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时,同一个建筑上墙体广告的数量不应超过6个;营业面积不足20000平方米时,同一个建筑上户外广告的数量不超过4个。
第十九条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仅允许在商业步行街或商业综合体内街适当位置设置;
(二)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0米,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6米;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宜为6:1~8:1。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满足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市政设施附着类广告设置规定:
(一)利用路名牌、阅报栏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统一规格和材质,采取集成式设置,设置数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二)利用公交车候车亭设置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每个中途站位的广告牌不得超过2块,首末站的广告牌不超过3块,总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三)市政设施附着类广告设施设置公益广告版面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二十一条车体广告设置规定:
(一)在机动车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在车身两侧,不得遮挡车窗,符合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范。
(二)专用广告车不得播放音频,安装LED屏的专用广告车须符合《临沂市户外电子屏广告设置规范》。
第五章店招牌匾设置规范
第二十二条店招牌匾内容仅允许设置相应商铺的名称、标识,不得包含其它促销内容信息。
第二十三条店招牌匾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立面特色结构和重要装饰构件,不得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造型和构图。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的店招牌匾应按照传统模式设置。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店招牌匾,牌匾高度不应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并与所附着建筑协调统一。
第二十五条店招牌匾设置禁止以下情形:
1. 建(构)筑物楼顶部;
2. 利用建筑玻璃窗、观光电梯设置的;
3. 店招牌匾使用高亮度、闪烁的灯光;
4. 使用低端喷绘材料。
第二十六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店招牌匾应遵照下列要求:
(一)一店一牌,仅允许依附于一层门楣及二层窗台以下设置一个店招牌匾,同一个连续界面上的店招牌匾高度应统一,且不得超过1.5米;
(二)店招牌匾应控制展示内容或字体高度与背景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保证充分留白,所占比例应不得大于版面宽度的60%。
(三)店招牌匾包括连通式、嵌入式、整体造型式,设置时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连通式店招牌匾之间应彼此分隔,间距不得低于0.3米;使用经过设计的、与建筑风格协调的装饰构件或灯具分隔。
第二十八条嵌入式店招牌匾设置在建筑立面自然分隔结构范围内,不得超出分隔结构限定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整体造型式店招牌匾。
1. 仅限在户外广告限设区的商业区、商业步行街设置。
2. 限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零售门店设置。
第三十条商业综合体或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店内店),店招牌匾应遵照下列要求:
1. 当具备设置条件时,统一规划在建筑立面适当位置集中设置;
2. 设置形式可采用落地水牌或品牌墙,但同一建筑仅允许设置其中一种。
第三十一条落地水牌。
1. 集落地水牌仅限在商业区、商业步行街中,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场所(店内店)设置;
2. 每栋建筑设置数量应不得多于2处,设施突出于所附着建筑立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2米,设施的净空高度应超过4米;厚度不得超过0.3米;
3. 同一个集中式竖招,每个展示画面的设计风格、元素构成、色彩搭配应保持一致;展示内容仅允许出现商家名称简写或标识、楼层,严格控制字数;
4. 集中式竖招必须结合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整体造型简洁、美观。
第三十二条品牌墙。
(一)品牌墙仅允许在建筑实体墙面设置;整体面积应小于所附着建筑实体墙面面积的20%;展示内容仅允许出现商家名称简写或标识、楼层,严格控制字数。
(二)品牌墙数量不应超过建筑主要出入口的数量;鼓励结合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整体造型简洁、美观。
第六章楼宇标识设置规范
第三十三条遵循“一楼一标识”的设置原则,即每栋建筑允许使用一个标识。
高层建筑的主楼部分楼宇标识设置数量不得超过两处,高层建筑有多个主要出入口时,主要出入口相隔较远或位于不同方向的,每个主要出入口允许设置一处楼宇标识。
第三十四条楼宇标识应注重与建筑的匹配关系,可根据建筑立面材质和肌理进行材质选择和配色,使其融入到建筑设计语言。楼宇标识允许设置墙面式和落地式。
(一)墙面式楼宇标识只允许设置无底板的单体字形式,外沿不应超出建筑墙面外轮廓线;设施的厚度不得超过0.3米;楼宇标识中所含文字单字、标识的高度应不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0,且不得超过3米,文字的字间距不得超过1倍字高;
依附于高层建筑物顶部墙面的楼宇标识,文字和标识水平排列时,最大水平宽度不得超过10米;文字和标识竖直排列时,占用建筑物墙面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1/10,且不大于10米。
(二)落地式楼宇标识设置数量不应超过主要出入口的数量,且在同一个临街面仅允许设置1个;高度应不得超过5米,鼓励设置低矮的小型设施;设置位置不应超出用地边界,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和绿化用地;提倡结合景观绿化进行创意性设计。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城区大型电子屏设置按照《临沂市户外电子屏广告设置规范》(临城发〔2017〕9号)规定执行,《临沂市建筑物附着类广告设置规范》(临城发〔2017〕8号)和《临沂市门店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临城发〔2015〕6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