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市民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沂水县城管局持续加大城市容貌管理和环境卫生深度保洁,推广使用便民移动垃圾收集车,对城区一些主要道路不再设置垃圾桶,定时收集城区主要道路沿街门店产生的垃圾,避免设置垃圾桶产生异味以及私自设置垃圾存放点产生二次污染而影响门店生意和车辆停放,得到市民大力支持。近日,执法人员查处取缔了几起私设垃圾点、私移垃圾桶行为。
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城区长安路、中心街等处个别沿街门店为了自己方便,随手把产生的垃圾丢弃到人行道、行道树树穴甚至辅道或者把设置在其他位置的公共垃圾桶搬到自己门店前私用,严重影响良好的市容市貌和环境秩序。城管局组织集中行动对这些行为进行查处,截至目前,共取缔私设垃圾存放点32处,私移公共垃圾桶据为己用21只,很好地维护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
下一步,城管局将坚决查处私设垃圾点造成污染的行为、向私移公共垃圾桶据为己用行为说“不”,“零容忍”,坚决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