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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市容秩序集中整治行动

2019年03月15日 审核人: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促进《条例》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巩固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3月12日至13日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中队针对城区占道经营、违规宣传等城市管理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重点对莲花山路两侧商户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橱窗广告、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置缓坡及利用车体广告违规宣传等5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行动中,执法人员坚持宣传执行《条例》规定,耐心劝导,文明执法。对莲花山中路9家屡劝不改存在店外占道经营行为的电动车销售商户依法对其经营的部分车辆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1家商户利用车体广告巡回宣传的行为依法对其宣传车辆先行登记保存,对3家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置缓坡的行为展开调查并对沿街店铺的橱窗广告进行集中清理,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整治效果。

此次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0余人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电动车14辆、广告宣传车2辆,清理橱窗广告90余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3份。下一步,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宣传落实《条例》规定,持续加大市容秩序监管执法工作力度,对城区道路逐条整治,集中力量解决城市精细化管理难点问题,规范经营秩序,打造宜居宜业靓丽城市环境。(蒋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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