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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马庄镇涉嫌偷排垃圾嫌疑人被抓获

2018年11月25日 审核人:

费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人员在发现马庄镇出现生产废弃物后,及时向费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人员密切调查,发现郯城籍人员田某某具有较大嫌疑,费县公安在网上随后发布了追逃信息。

2018年11月15日晚6点左右,郯城县公安局打击侵财类犯罪小组民警,接到县局指令,郯城籍上网逃犯田某某正在城区某超市购物,接指令后的民警快速行动,成功将嫌疑人田某某抓捕。经查,田某某伙同他人向费县马庄镇倾倒生产废弃物,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正携妻、子在超市购物的田某某,面对民警的突然出现,也早有了心理准备,束手就擒,被民警依法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排生产废弃物,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一己私利,影响众人安全,实在是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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