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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晚报:门店广告招牌取消收费

2014年09月16日 审核人:

以前仅免3平方米 公益广告免缴户外广告费

沂蒙晚报9月12日讯(记者杨帆)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广大个体和中小企业经营者的负担,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个体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近日市物价局发出通知,将经营场所的招牌由免费3平方米的政策调整为全部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范围:采取协议方式取得的非公共资源广告经营权和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宣传的广告使用权;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予以出让等。同时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经营场所的招牌不得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并要求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否则将以乱收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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