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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监察:公安保障是破解城管执法难的关键所在

2015年03月19日 审核人:

【编者按】:城管执法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缺少政策和法律保障,面临许多困难,长期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应加强城管执法保障,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面临公安保障机制缺失、部门协调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开展。为此,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在建立健全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和研究,党委书记、局长闵锐反复研究亲自撰写,形成研究文章,并发表在2015 年3期《城建监察》局长论坛栏目。现全文转载如下:

城市管理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一天都不可离开,中国的城市管理由于人口众多和人均土地资源的严重缺少,不可能像国外一样,中国的城市管理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路子来。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这是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之后,党中央再次作出的英明决策。体现了中央正视城管执法问题、推动解决城管执法问题,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决心。

纵观全国各地市城市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重灾区都在城管执法上,从相关城市的实践来看,凡是警察配合执法的,都极大地改善了当地城管行政执法的环境,强化了城管执法力度,市容市貌明显改观,城市管理成效显著。实践经验证明,公安保障城管执法是破解城管执法难的根本措施,大城管体制运行下公安保障城管执法是绝不可少的必备条件。

一、现行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情况

(一)全国各地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出现

从2006年商贩崔英杰刺死北京城管分队长李志强案件开始,到沈阳商贩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队员,重伤一名城管队员,再到湖北英山城管执法局城东执法大队长段金寅在执法中遭违建者用锄头击中头部脑死亡等等,如此重大流血事件频发,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

近年来,临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妨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以来,严重暴力抗法事件达92起,共有110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受伤,损坏执法车辆、摄像设备17台,各级公安机关拘留暴力抗法当事人187人。加强城管执法公安保障工作迫在眉睫。

(二)当前城管执法公安保障面临的问题

1.全国城管行政执法缺少顶层设计,缺失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政治地位。由于省及中央没有主管部门,又缺失城市管理法,仅由市级政府管理的城管部门,处在“无爹无娘”的尴尬地位。其酸甜苦辣反映不到上层,自然也就没有顶层设计。以至于全国城管掉入或是暴力执法或是暴力抗法的怪圈,城管打人或城管被打,不绝于耳。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中规定,“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由于这项规定,使得全国城管行政执法系统没有中央部委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特别是2009年公安部清理外派机构公安人员,把派驻城管部门的公安人员撤走,优先保证的地位从此缺失,造成了城管公安保障机制从强到弱,从有到无的局面。

2.缺失一线现场城管执法公安保障前置性机制,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保障。公安民警不随同城管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执法,在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瞬间没有及时有效反应处置机制,保障明显滞后。现有公安力量无法保障城管现场执法,城管部门只能在执法冲突发生时通过报警或直接联系属地派出所反映,根本不能及时有效的起到保障作用。没有一部针对城管系统的法律,城管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或法多盲从的尴尬局面。

3.对暴力抗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许多行政机关误认为处罚权移交了,管理职能也随之消失,原来行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就不用行使其管理职能,放松甚至放弃对这部分事项的管理,造成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职责混淆,最后导致矛盾集中在城管部门。由于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时现场取证困难,有时公安部门处理城管暴力抗法行为一般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没有作为阻碍执行公务来定性,处罚力度不够,对暴力抗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远不足以震慑暴力抗法者,使城管执法工作更加困难。

二、国内外城管执法公安警察参与管理保障是主流

德国的城市秩序局极像中国的城管局,但在德国,鲜有人知道有这个警察局之外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国受市政府管辖的市政警察负责维持市场秩序,商贩首先要从市政府或警察局获得许可证后方可执业。美国纽约制定的《纽约市摊贩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摊贩的获得营业许可条件、许可的营业项目、营业时间、营业地点、摊位结构、食品卫生要求及操作规范、相关责任与义务、收费与处罚依据,使摊贩和执法警察均有法可依。而花园城市国家新加坡,国家环境局下设小贩署,小贩署的稽查队每四人一组,管理非法小贩。日本的《轻犯罪法》和《食品卫生法》、《道路交通法》等共同构成了详尽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根据这些法律,所有不文明的行为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进行惩罚。香港由食环署管理商贩,处罚力度大、震撼力强,但处罚有规矩,令人信服。

在国外履行“城管”职责的,几乎都是警察。这些国家大多都会立法,对“谁来管理、如何管理”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日本1958年制定的《轻犯罪法》就规定,乱买卖、乱停靠、公共场合插队、违法建筑等34项都属于轻犯罪行为,警察可以依法处理。

据调查统计,国内已有长沙、杭州、大连、青岛等40多个城市建立不同形式的公安配合协助城管执法工作机制,从相关城市的实践来看,凡是警察配合执法的,都极大地改善了当地城管行政执法的环境,强化了城管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是提高城管执法效率的根本途径。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城管执法局2011年被评为全省城市管理系统和谐城管先进典型,就是公安局政委兼任城管执法局局长,也有力地说明了这个经验。

三、建立规范的公安保障机制是“理顺城管执法体制”不可或缺的必备条件

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的决定,就必须为城管明确国家主管部门,出台全国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

所谓保障,主要是指现场城管执法保障,就城管实践来看,要将城市管理好,加强公安保障是关键中的关键。建议考虑三种方案:一是仿照国外做法,将城管执法队伍直接列入警察队伍,成为城市警察,负担城市公共管理事务,果真实行,将会使中国的城市文明向前跨越几十年。二是设立有独立办案权限的城管公安分局,专门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承担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预防和打击妨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三是城管与公安两部门领导交叉任职。两部门相互交叉任职既迫切又必须,在目前中央对城管体制未做大的调整改革之前,让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城管的主管部门容易实现且便于开展工作,而且应个例解决的就是城管公安两部门交叉任职,以便尽快摆脱城管执法困境。

公安参与城管执法是破解城管执法困境的根本有效途径,将减少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发生,节约执法成本,可快速有效解决城管执法现场矛盾摩擦,有效保障城管执法权威性,维护城市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优良环境。由于公安在中国执法中的绝对权威地位,如果有一支队伍派驻城管执法,毫无疑问可提高城管执法地位。果真如此,中国城市文明将会一步跨越几十年,无论是城管打人或是城管被打,都将迅速成为中国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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