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写得非常明确:“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再次强调:“推进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人民网10月29日)。
毫无疑问,城管这个“火药桶”这些年来制造了很多热点,带来了防不胜防的负面影响。中央既然方向已定,要求也很明确,那么如何理顺城管体制机制,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落到实处,就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设立时限予以解决的问题。
笔者曾对多地城管执法进行调查,认为中央把城管执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是有根据的,而且很有必要。在上海,各区市县执法体制、运行机制各不相同,职能职责也千差万别;在成都,虽然各区市县都按照规定设立了城市管理局,但主城区从2003年起就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郊区市县则是“小城管”,而且“小城管”的职能职责也不相同;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一级都没有城管部门,城管实际上是省会城市和地县两级政府的“家丁”,名不正言不顺,地方政府想给多大权就给多大权,编制与职能、执法权限极不相称,一个没有统一职能职责的执法部门,你叫老百姓如何认可?于是“土匪”这个65年前的概念得以延续,“占领南海”、“解放钓鱼岛”等与时俱进的讽刺言语悉数落到城管头上,城管成了“老鼠钻风箱——两头受气”。更严重的是,大量的城管协管员以低工资、低素质加入到城管队伍中,地、县、乡(镇)、社区都有,城管简直就是没有门槛的队伍,想来就来,不安逸就走,混日子的城管不在少数,何来队伍形象?
这就是现状。
城市一旦形成,地域和空间都有限,城市要发展、城市要文明,需不需要管理?需不需要执法?肯定需要!既然如此,“八个大圆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又行不行?显然不行。因此,建立一支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队伍是必须的,中央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推进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正是站到决策层面的高度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须先在省一级设立城管委这个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法规起草,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初审,职责梳理,编制审定,执法标准,服务要求等框架构架工作,务求全省城管职能基本统一,消除城管执法队伍的“家丁”形象。
城管现在的核心问题是队伍素质问题,应加快组建城管执法队伍的培训学校。如成都已经成立了“社会组织学院”,再如,像公安有公安大学、警察学院,而城管根本没有这样的专业培训机构,城管岗位的需求量又大于警察需求量,事实上,现在各村的治保队伍也在负责区域内的城管工作,因此,公安大学、警察学院也可以开设城市管理专业,使毕业生更能实现充分就业,且经公开招考加入城管后,城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也会有很大提高。
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迫在眉睫。在中国,上千万人在从事城市管理工作,却没有一部法律。无法可依不应该长期存在,这不符合四中全会的法治精神,现行城管执法也不是法治方式,有的地方管理严,有的地方管得宽,有的地方却还在给别人“搭伙”,城管还没有剥离出来。如此种种,使得城管仅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意志的体现,不可能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整合行政执法职能能,更好地管理城市。如油烟烧烤扰民治理,在店铺外和公共场所违法经营该城管去管,但是在店铺内却是环保部门的事,结果投诉处理不及时,或市民不满意就长期存在。再如城市河道管理,以都江堰为例,有6条大河穿城而过,管理权却在“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这是四川省单设的副厅级单位,河道两岸都是这个单位的,但是这个部门只收费不管理,沿河乱搭乱建、倾倒垃圾,河内污染治理等都由都江堰市政府出钱治理,这就是典型的权责利不统一。像上述例举的情形,就需要职能整合。
当然,今天的改革不是增加部门和单位的“油水”,而是增加责任,所以,改革一定是难啃的骨头,有些执法部门,如管理河道砂石的部门,没有请客送礼那是假话,如果与问责密度很大的环保等部门的执法职能整合,他愿意吗?所以,按照四中全会精神整合行政执法职能,肯定要下大力气。
“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这是各地的老话。如何做到这点,需要各地城管部门认真研究,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转变思想,彻底抛弃人治,进一步健全法治,这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所在。城市管理,在法治思路之下整合职能、理顺体制机制是必然的选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但愿很快在城管这个“热点”领域开出绚丽的花朵,让“土匪”这个称谓在现实中、媒体上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