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康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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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因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城管行处字〔2025〕第BC2-01008号),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6年3月5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临城管加处字〔2025〕第BC2-01008号),对你单位处以自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每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城管行处字〔2025〕第BC2-01008号)规定的罚款数额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缴纳本金和加处罚款共计20000.00元(贰万元整)。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法律文书依法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临沂市兰山区兰州路与孝河路交汇西200米路北临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北城新区二大队领取前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文号:临城管强催字〔2025〕第BC2-01008号),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9-6377571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