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沂日报2015年03月10日 记者李萍 通讯员徐炜) 近日,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为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市城管局将对城市管理领域内大气污染行为进行罚款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的,一律顶格处罚。
渣土处置或其他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对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篷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1条之规定,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行为。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之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的油烟、烟尘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扰民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4条之规定,还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业的行政决定。
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对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存储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行为。依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4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1项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从严处罚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行为。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6条之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局将严格履行执法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巡查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并建立摸底排查和查处整治台账,实现全天候、无缝隙监管。加强宣传,公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查处结果,强化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