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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通告

2016年11月25日 审核人: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环境质量,自2016年11月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全面彻底查处城市建成区内各类违法建设,现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内需进行治理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2.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特别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

3.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站场、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4.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6.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的;

7.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8.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主动申报、自行整改违法建设。主动申报应到所属社区(村居)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咨询办理。自行整改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自行整改最后期限为2017年5月31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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