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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由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轻微 |
未如实记录1人次至10人次。 |
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整改的处10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