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2453032/cgj/2023-0000106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05-1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第4次修订清单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第4次修订清单

2023-05-16   作者: 点击数:  

2023年第4次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清单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处罚种类

理由

LY20-30512CF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由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轻微

未如实记录1人次至10人次。

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整改的处10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补充

一般

未如实记录10人次至20人次。

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12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较重

未如实记录20人次至50人次。

在限期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150000元以上17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严重

未如实记录50人次以上。

在限期内改正的处7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17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附件【附件1:2023年第4次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清单.xls
上一条: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四次修订)
下一条: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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