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不予强制清单
序号
情形
法定依据
适用
种类
1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2
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强制执行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