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监督,规范各单位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委巡察组、市纪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检查和评价等的行为。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为目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被审计对象,包括:局本级机关、局属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的内容范围,包括:内控审计、财务审计、专项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内控审计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风险管控;财务审计包括财经纪律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资产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专项审计包括预决算执行审计、政府采购管理审计、重点工程项目审计等。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如期完成,并杜绝工程中的腐败行为,重点工程项目审计必须贯穿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合同签订、项目建设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结算和项目运营等8个阶段。
第五条 市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局办公室为内部审计工作的牵头责任科室,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内部审计规章、拟定内部审计计划,并按计划派出内部审计组开展具体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组的审计人员由局办公室、相关科室人员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内部审计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根据审计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审计组进驻审计或集中调账审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要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审计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2日内,向被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原始凭证、账簿、报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文档,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将审计报告提报局党组会审议,研究并提出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处理决定书15日内,按要求执行落实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向局党组会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方案和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四)审计处理决定书及执行整改材料;
(五)其他需要保管的审计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局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借阅审计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抗拒审计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各类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重大违纪后果无法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经纪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