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2453032/cgj/2023-0000171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10-1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10-19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我局修改完成了《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cgjzcfgk@ly.shandong.cn。

2、通信地址: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邮编:276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


附件: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处罚种类

0001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0002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0003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0004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0005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0006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0007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0008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0009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0010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0011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0012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3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2条第2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业广告、宣传品,并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罚款

一般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不足10份的

对散发人处以20元罚款,对发布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重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10份以上不足2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1份以上5份以下的

对散发人处以30元罚款,对发布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严重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20份以上不足3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对散发人处以40元罚款,对发布人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特别严重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超过3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数量超过10份的

对散发人处以50元罚款,对发布人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14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2条第3项、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

不予处罚

罚款

一般

有上述违反行为不超过3项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严重

有上述违反行为超过3项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15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6条第4项、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罚款

一般

超出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

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严重

超出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16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6条第7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

警告

警告

一般

污染路面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严重

污染路面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17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条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警告

警告

一般

未清扫保洁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严重

未清扫保洁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18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执法人员教育,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出现三处以下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重

出现三处以上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19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完毕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完毕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执法人员教育,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有一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重

有两处以上五处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严重

有五处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20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上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执法人员教育,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设置一处障碍且逾期不改的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重

设置两处以上五处以障碍且逾期不改的

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严重

设置五处以上障碍且逾期不改的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21

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执法人员教育,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重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1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严重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40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20平方米以上,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22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执法人员教育,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违规设置小型户外广告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重

违规设置中型户外广告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23

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面积二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面积一平方米以下,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重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面积二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五平方米以下,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严重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面积十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面积五平方米以上,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24

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裁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污染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

处500元罚款

罚款

一般

污染面积1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较重

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严重

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备注:具有其他情节需要从轻、从重、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案件,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上一条:关于《临沂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21-2035)(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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