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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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0001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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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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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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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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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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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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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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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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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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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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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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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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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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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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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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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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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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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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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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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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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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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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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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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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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2条第2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业广告、宣传品,并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罚款 |
一般 |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不足10份的 |
对散发人处以20元罚款,对发布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10份以上不足2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1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散发人处以30元罚款,对发布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严重 |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20份以上不足3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对散发人处以40元罚款,对发布人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特别严重 |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超过3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数量超过10份的 |
对散发人处以50元罚款,对发布人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14 |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2条第3项、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 |
不予处罚 |
罚款 |
一般 |
有上述违反行为不超过3项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严重 |
有上述违反行为超过3项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15 |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6条第4项、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罚款 |
一般 |
超出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严重 |
超出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16 |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6条第7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 |
警告 |
警告 |
一般 |
污染路面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严重 |
污染路面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17 |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条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
警告 |
警告 |
一般 |
未清扫保洁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严重 |
未清扫保洁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18 |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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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出现三处以下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出现三处以上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19 |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完毕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完毕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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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一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有两处以上五处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严重 |
有五处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20 |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上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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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设置一处障碍且逾期不改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设置两处以上五处以障碍且逾期不改的 |
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严重 |
设置五处以上障碍且逾期不改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21 |
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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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1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严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40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20平方米以上,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22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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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规设置小型户外广告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规设置中型户外广告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23 |
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面积二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面积一平方米以下,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面积二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五平方米以下,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严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面积十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面积五平方米以上,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24 |
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裁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污染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 |
处500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污染面积1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严重 |
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备注:具有其他情节需要从轻、从重、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案件,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