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2453032/cgj/2024-0000043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9-2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政策解读:《临沂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2024 年)》

政策解读:《临沂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2024 年)》

2024-09-25   作者: 点击数: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分类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临沂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进行重新修订,主要是针对城市装修垃圾运输车辆现状及运输方式进行改进,着力推进装修垃圾规范化运输、无害化处置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推进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实行城市垃圾大分流、小分类,促进城市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是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高质量发展、构建为民服务新发展格局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市年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约20万吨,随着城市的逐步发展,产生量也会逐年增加。装饰装修垃圾,源头点多面广、运输零星分散,随意倾倒现象突出,是当前城市环卫治理末端的顽疾之一。在12345热线投诉“垃圾清运不及时”问题中,与之相关的问题占30%左右,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增加环卫负担成本,浪费财政资金。2月26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了海南省海口市存在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违法处置问题,建筑垃圾综合监管已逐步成为各级环保督察的重点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通知,加强装修装修垃圾全过程中的运输环节管理,重新修订《临沂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增添装修垃圾运输车辆规范内容。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鲁建城管字〔2022〕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鲁建城管字〔2024〕7号)《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城委办字〔2023〕38号)

三、重要举措

根据相关部门修改意见,对以下几项数据进行修订,增添移动式方箱及方箱尺寸、颜色等。并对渣土运输车辆的厢盖高度依规依法进行限高。

装饰装修垃圾运输汽车货箱内部规格限值长3500 毫米×宽 2100 毫米×高 800 毫米(含盖)。移动式方箱内部规格限值3500 毫米×宽 2100 毫米×高 1100 毫米(含盖),移动式方箱应与运输车辆相匹配,不能超出运输车辆的长度、宽度范围及运输能力。

应装备有车厢举升的声响报警装置和防止车厢自降及液压突然失效时货厢坠落的保险装置;并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不会出现货厢自动举升现象。完全举升后货厢不得有水平滑移现象,宜选用前置式举升。

移动式方箱主要是运输装修垃圾。具有投放便利、节省空间、箱走地净、运输密闭、可一台车服务多箱等特点。主要解决部分商超、沿街门头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无处存放,易造成扬尘污染等问题。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尺寸限值使用移动式方箱,防止出现“小马拉大车”现象,使用移动式方箱地点应便于居民、商户投放,应设投放指示牌,严禁使用移动式方箱运输生活垃圾、有毒有害等其他垃圾,行驶状态时应按照规定采取全密闭措施,防止遗撒。

 

政策文件:临沂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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