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施行以来,为规范我市停车设施管理秩序、促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国家、省出台或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需要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出行需要,提高停车设施在城市发展中的助力作用。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在原《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3条,删除4条,修改24条,修改后的《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对原办法第6、7、8条进行修改,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停车设施管理的职责。
二是挖掘停车资源。针对全市停车泊位紧张的问题,在第28条中,对林荫停车场、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作出规定,对停车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在第40条中对停车设施错时开放、错时共享作出规定,以充分发挥停车设施效能;在第43条中,对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作出规定,以缓解老旧小区无法就地配建、新建停车设施的问题。
三是加强停车管理。在第6条中规定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停车治理;在第21条中规定,加强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医院等重点区域停车管理;在第33条中,对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作出相关规定,实行停车设施信息联网共享,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是优化出行方式。针对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新增第11条倡导合理用车、绿色低碳出行,鼓励公众降低私家车使用频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交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