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要求,规范临沂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分析研究了我市城市管理领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草案,并在局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书面征求了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会议研究、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规定》。
二、制定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政发〔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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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临沂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原则、范围以及程序,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对外公布、监督检查等。
(一)明确了城市管理领域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贯彻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需要决策的事项;研究制定全市中长期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制定涉及民生的城管执法重大政策;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其他重大事项。
(二)明确了决策实施过程中,局办公室应当组织和督促实施科室对决策实施效果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并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
(三)明确了决策实施后,负责决策实施的科室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决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四)强化了考核评价与监督机制,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局办公室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