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2453032/cgj/2021-0000042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3-2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文字解读:《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1-03-23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容解读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现就《条例》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现行适用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发布2017年修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2010年施行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管理工作需要,亟需制定一部既反映我市特点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一)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立法是贯彻落实国家顶层设计的现实需要。2015 年 12 月,中央召开城市工作会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当前,我市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亟需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

(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立法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城市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新事物、新业态不断涌现,在给市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挑战。对这些新问题、新挑战,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亟需加强地方立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立法是提高依法治市水平的有力抓手。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活中常见的废弃线杆管线未及时拆除、施工养护废弃物未及时清理等行为规定较为模糊,在执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影响城市管理效果。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和解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于提高我市依法行政、依法治市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我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经过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阶段的二次集中修改后,2020年8月1日,条例草案在市委副书记、市长孟庆斌主持召开的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的三次集中修改后,条例草案于2020年12月22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是精心筹划,确定立法思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计划,2019 年 3 月,我局启动立法筹备工作,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制定立法工作方案。

二是集思广益,深入开展调研。我局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先后征求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形成问题清单,明确立法方向。

三是学习借鉴,形成条例草案。借鉴青岛、厦门等地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前期调研征集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的推敲研判,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是倾听民意,广泛调研论证。我局会同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调研组,赴兰山、兰陵、沂水、莒南等县区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了由各界代表参加的立法论证座谈会,会同市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召开了专题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最大程度采纳了各方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 1-9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公众参与、宣传教育、环卫工人权利保障、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10-13条,共4条,主要规定了责任区的内涵、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方式及义务、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 14-28条,共15条,主要规定了城镇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设施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 29-41条,共13条,主要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使用和保护等内容,重点对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等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42-51条,共10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52条,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四、《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确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为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落实管理责任。结合“三长一会”(街长制、店长制、楼长/巷长制、城市管理志愿者协会)城市治理模式,细化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并规定了明确的罚则。在责任人义务的设定过程中,注重平衡政府权力、责任和公民的义务之间的关系,防止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失衡。

(二)突出解决实际问题。针对基层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新出现的法律空白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作了立法创新。对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特别是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废弃管线杆线以及施工作业废弃物不及时清理,圈占城镇道路及公共场地等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了重点规范。

(三)查漏补缺体现特色。条例在起草、审查、审议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和地方立法简洁实用的指导思想,对上位法概括表述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上位法未作规定的内容补充完善,做到依法立法、科学立法。针对空置的户外广告,规定应当设置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沂蒙精神和体现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内容的公益性广告。

(四)合理设定法律责任。结合执法实践,充分考虑法律责任设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与“首次不罚、首次轻罚”的改革精神相衔接,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科学设定法律责任,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增强法规刚性的同时注重执法的柔性,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政策文件:《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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