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2453032/cgj/2022-0000067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7-0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2-07-01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指南(试行)



1.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目标,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配置,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居民小区、行政村、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3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1.4 各县区(开发区)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配置指南。

1.5本指南所指的生活垃圾分类涵盖源头分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环节。

2.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2.1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

2.2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2.3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

2.4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配置

3.1 居民小区

3.1.1 居民小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配备投放设施。

3.1.2 本市按照“定时定点定人督导”(以下简称“三定”)模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根据开展形式设置投放容器。

3.1.2.1列入年度分类推进计划并开展“三定”的居民小区,在撤桶并点基础上,应通过新建或升级改造的方式,逐步实现以分类清洁屋(亭)配套为主。分类清洁屋(亭)应根据小区居民原有投放习惯及垃圾房位置,适度考虑便民原则,合理确定点位,并根据小区空间条件、志愿者人数等因素合理确定数量。

定时定点投放点开放时长每日宜设置3-4小时,开放时间段宜选取居民投放垃圾的高峰时间段(一般为上午和傍晚两个时间段),并在开放时间段组织督导员进行督导。开放时间段和时长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及增减。

居民小区公共宣传栏、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公示定时定点投放点点位、投放时间及其他要求等。

3.1.2.2 实行定时定点定人督导模式后,小区主干道及楼道口不得再单独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桶。在撤桶并点过渡期间,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保留或增设部分垃圾投放(收集)点,用于分类清洁屋(亭)的辅助和补充。既有小区取消原投放点的,原投放点可改造成垃圾分类清洁屋(亭),也可移至行政村作为分类设施的补充。

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回收物收集点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3.1.2.3 居民小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其他有效的源头四分类收集模式。

3.1.3 新建居民小区应设置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临时堆放点;既有居民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堆放点,建筑(装修)垃圾做到袋装投放,收集到的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相应的专项分流体系。各类临时堆放点设置应方便收运车辆运输,设置明显标志,安排专人清理维护,避免在堆放点投放其他生活垃圾,避免堆放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2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3.2.1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垃圾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分类收集容器。

3.2.2已布设智能垃圾分类设施的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3.2.3 未布设智能垃圾分类设施的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可在每个办公室和教室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大小和样式可根据办公室和教室垃圾产生量确定。鼓励将可回收物直接投放至公共区域垃圾收集点。

3.2.4 未布设智能垃圾分类设施的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每层楼的卫生间、茶水间等适当位置或每幢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设置1个分类收集点。收集点至少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个,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宜为120升或240升脚踩垃圾桶,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宜为30~60升脚踩垃圾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配置合适的收集容器。收集点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

3.2.5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至少在主要出入口设置 1 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学校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可监控范围内,避免学生接触有害垃圾。

3.2.6 有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单位,应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灰色120升或240升垃圾桶,餐厨垃圾收集后纳入餐厨垃圾专项分流体系。

3.2.7 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堆放点,建筑(装修)垃圾做到袋装投放,收集到的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相应的专项分流体系。临时堆放点设置应方便收运车辆运输,设置明显标志,安排专人清理维护,避免在堆放点投放其他生活垃圾,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2.8 医院内应至少设置2处垃圾集中收集点,1处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1处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点。生活垃圾严禁混入医疗废物。

3.3公共场所

3.3.1 公共场所指车站、地铁、影剧院、文化宫、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超市)、旅游景点、城市公园、城市道路等。

以上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分类收集容器,在合适的场所可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箱。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垃圾产生量,采用分类垃圾桶或废物箱形式。

公共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宜的可回收物细分类收集容器。其中,城市道路及公交站台的果壳箱宜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标识清晰,便于市民投放。

3.3.2 有餐饮单位、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公共场所应单独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灰色120升或240升垃圾桶,餐厨垃圾收集后纳入餐厨垃圾专项分流体系。

3.3.3 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堆放点,建筑(装修)垃圾做到袋装投放,收集到的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相应的专项分流体系。临时堆放点设置应方便收运车辆运输,设置明显标志,安排专人清理维护,避免在堆放点投放其他生活垃圾,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4农贸市场

3.4.1 农贸市场有条件的可在每个摊位设置1个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的大小可根据摊位实际情况,采用灰色60~120升垃圾桶。每个农贸市场设置1个厨余垃圾集中收集点,农贸市场有就地处置设施的,集中收集点和就地处置设施可合并建设;农贸市场采用收运单位至摊位直接收运的,可不设厨余垃圾集中收集点。

3.4.2 根据农贸市场垃圾产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5园林绿化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3.5.1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出入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升。

3.5.2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每间隔100米~200米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升或60升。

3.5.3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240升。

3.5.4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休息处、商铺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升。

3.5.5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5.6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容器容积参照本规范6.4执行。

3.5.7 园林绿化场所应根据节假日期间人流量酌情增加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3.5.8 园林绿化场所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3.5.9 园林绿化场所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3.6商业服务网点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3.6.1 商业服务网点中产生有害垃圾的批发或零售门市在其销售、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有害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

3.6.2 商业服务网点中产生餐厨垃圾的经营场所在其销售、加工、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

3.6.3 商业服务网点应在电梯口、大堂等公共区域及办公区域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0升。

3.6.4 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

3.6.5 商业服务网点应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6.6 商业服务网点中提供住宿的场所如酒店、旅社等要在客房内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3.6.7 商业服务网点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3.6.8 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3.7商务事务办公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3.7.1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公共区域如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的每层楼梯处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0 升。

3.7.2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

3.7.3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7.4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至少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3.7.5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3.8交通物流场站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3.8.1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月(站)台、乘车(船)区、登机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升或60升。

3.8.2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240升。

3.8.3 交通物流场1站旅客等候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等候区热水供应处宜加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升。

3.8.4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8.5 交通物流场站宜在安检口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8.6 节假日期间应酌情增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3.8.7 接收旅途中产生的混装垃圾的交通物流场站应设置二次分拣点,对混装垃圾进行分类。

3.8.8 产生有害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8.9 产生餐厨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3.8.10 交通物流场站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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