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2453032/cgj/2025-000010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5-11-0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2025-11-06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开发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使用的《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调整修订,新增了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部分细化内容,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第一次修订)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第一次修订)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1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4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5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7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8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9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0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1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2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3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 遵守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在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业广告、宣传品,并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不足1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1份以上5份以下的

对散发人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10份以上不足3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对散发人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20份以上不足3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超过10份的

对散发人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4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 遵守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超过3次的

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超过3次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5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遵守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超出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

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出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6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遵守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七)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任区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

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任区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7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二)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条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责任区面积不足2平方米

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任区面积超过2平方米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8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超过3次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超过3次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9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完毕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应当规范、安全、有序,标明产权单位,并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并清理完毕。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完毕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10日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10日以上30日内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超过30日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等方式圈占城镇道路以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或者阻碍正常通行。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上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设置一处障碍且逾期不改的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置两处以上五处以下障碍且逾期不改的

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置五处以上障碍且逾期不改的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1

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规定。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再次催促拆除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责令停止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或者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2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一个门店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门店招牌,用于标明名称、标识。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规设置小型户外广告的、任一边边长4米以下或者面积10平方米以下门店招牌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规设置中型户外广告的、任一边边长超过4米或者面积超过10平方米门店招牌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3

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面积2平方米以下或者逾期未改正经再次催促改正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面积超过2平方米;或者实施本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责令停止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或者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4

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裁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的,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污染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5

未保持停车设施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的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二)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防范、文明服务、环境卫生等制度,保持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保持停车设施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保持停车设施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

处200元以上800元(不含)以下罚款

较重

未保持停车设施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

处800元以上14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严重

未保持停车设施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事项编码

3700000217755

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法定

依据

违法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阶次“以下”均包括本数)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设施未投入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且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300mm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设施已投入使用且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300mm以上600mm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设施已投入使用且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600mm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项编码

3700000217756

违法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法定

依据

违法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阶次“以下”均包括本数)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且污水排放量累计2000立方米以下的,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以用水量为标准计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或者污水排放量累计2000立方米以上20000立方米以下的,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以用水量为标准计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或者污水排放量累计20000立方米以上50000立方米以下的,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以用水量为标准计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或者污水排放量累计50000立方米以上的,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以用水量为标准计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事项编码

3700000217757-1

违法行为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法定依据

违法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阶次“以下”均包括本数)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污水排放量累计5000立方米以下的,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以用水量为标准计算;从事建筑活动的排水户,基坑方量7万立方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污水排放量累计5000立方米以上20000立方米以下的,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以用水量为标准计算;从事建筑活动的排水户,基坑方量7万立方米以上15万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本违法行为,污水排放量累计20000立方米以上50000立方米以下的,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以用水量为标准计算;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排水户,基坑方量15万立方米以上30万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污水排放量累计50000立方米以上的,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以用水量为标准计算;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排水户,基坑方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50万元罚款。

注明“以用水量为标准计算”的计量标准为: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确认的校准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市场监管部门确认的校准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3.建设施工活动排水按基坑开挖体积(长*宽*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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