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2453032/cgj/2023-0000153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09-2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建立临沂市城市管理系统以案释法案例库并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的通知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建立临沂市城市管理系统以案释法案例库并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3-09-22   作者: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理系统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纵深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本领、优服务、提形象”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现建立临沂市城市管理系统以案释法案例库,并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名录。公布如下:

一、兰山区城市管理局查处临沂某工程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地面积尘;

要旨:大气污染类案件,关键点在于对当事人违法情节的裁量,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的积极性,对检查出的问题是否整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影响因素。

基本案情:2023年1月9日,当事人在位于兰山区府前路与兵圣路交汇处东南角临沂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某项目工地进行地面施工,施工过程中道路清扫不及时造成地面积尘严重现象,违法行为发生在该项目12号楼南侧位置。

查处理由及结果: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严格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违法情节属于“轻微情节”,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应当认定属于“轻微情节”。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让执法对象感受“有温度的监管”,促进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提升市容环境质量。

二、河东区城市管理局查处某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案

关键词:住建移交 建设工地 安全隐患

要旨:这是一起由住建局移交的住建领域工地安全隐患类案件,在行政处罚的同时也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8日,接区住建局案件移送函:某建安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某工地施工现场存在多项安全事故隐患问题。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施工的某工地施工现场在4月23日存在多项涉及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问题的违法事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当事人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并结合当事人已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以及未发生安全事故,对当事人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通过行政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进行处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消除施工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广大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防患于未然。

三、高新区城市管理局查处临沂高新区某火锅店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案

关键词: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超过排放标准油烟

要旨:确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范围。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主要分为以下五大类:1.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3.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4.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5.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基本案情: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山东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中衡检字[2023]第23052405A号)显示:2023年05月15日,对临沂高新区某火锅店有组织废气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实测浓度平均值为3.3mg/m³,根据《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标准要求,油烟排放浓度应≤1.2mg/m³。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无异议,认可监测数据,承认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油烟净化设备存在故障。

查处理由及结果:当事人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系首次查处,且现场检查时后厨排气罩较为洁净,对当事人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排查原因等,确定油烟超标排放为检测时油烟净化设施故障,未及时检修,油烟净化效率降低导致,有效帮助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预防再次违法。

四、兰陵县城市管理局查处陶某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案

关键词:个人擅自挖掘燃气毁损

要旨:在执法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违法行为认定要准确;二是违法行为是否整改;三是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安全隐患后果;四是对破损的燃气管道日输出气量进行调查取证。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4日,陶某雇佣挖掘机施工过程中将位于大仲村镇派出所东约1公里处112县道南侧(四至:东至田地(水沟),南至田地,西至李洪法住宅,北至112县道)的天然气中压管道破坏。位于该处西南侧的水沟南侧有1燃气标志警示桩。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陶某现场指认。2022年12月1日,临沂燃气有限公司证实陶某雇佣挖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掘施工致燃气管道毁损的行为,并提供了公司对此次管道破坏的情况说明1份,其中日输出气量为90立方米。

查处理由及结果:陶某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掘致燃气管道毁损,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并结合违法情节认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决定对陶某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属于燃气安全类。在执法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一是违法行为是否整改;二是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安全隐患后果;三是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破损的燃气管道的燃气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四是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对违法行为现场证据可能灭失或情况紧急的,可由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人员对第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五是由燃气行业部门加强燃气安全常识宣传,提高群众对燃气安全方面的认知,掌握处置燃气安全隐患的技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五、沂水县城市管理局查处沂水某饭庄燃气管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案

关键词:燃气管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要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3日,省住建厅明察暗访临沂市沂水县小沂水河北路餐饮人员密集场所,发现沂水某饭庄“液化石油气连接软管存在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暗埋现象,橡胶软管中间有三通分流,且液化石油气管道约15米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事人沂水某饭庄燃气管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当事人沂水某饭庄燃气管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之规定(燃气和用气设备<6.2商业用的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6.2.4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7和第6.1.8条规定。6.1.8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沂水某饭庄自行拆除瓶装燃气及附属管线,消除安全隐患,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经拆除燃气管线,并于2023年7月7日缴纳罚款。

案件评析:燃气管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如同“定时炸弹”,易发生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甚至爆炸,直接危害用户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各餐饮单位经营者务必提升安全意识,切勿擅自安装、改装燃气设施。该类案件查处有利于推动餐饮单位严格落实燃气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有利于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对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

六、临沭县城市管理局查处吴某擅自修剪城市树木案

关键词:擅自修剪 树木

要旨:城市树木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城市树木必须要先取得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民众要树立非经批准不砍伐城市树木的法治理念。

基本案情:当事人吴某于2023年3月27日,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临沭县光明路与兴大街交汇处东南角擅自修剪城市树木4棵,被执法人员发现制止。

查处理由及结果:当事人擅自修剪城市树木,违反了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并结合裁量基准对吴某处400元罚款。

案件评析:城市树木作为道路绿化主体之一,具有补充氧气、净化空气、美化城市、减少噪音等作用,每个人都有义务去爱护城市绿化。对影响周边建筑的采光和通风的绿化树木,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进行适当、合理的修剪,不可随意、擅自修剪。

七、蒙阴县城市管理局查处蒙阴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案

关键词:施工、管道脱落、损害供水设施安全

要旨:供水管道脱落造成城区部分停水,严重影响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加强教育宣传。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日上午九时,蒙阴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蒙阴县经济开发区汶河二路宝德桥南侧施工过程中,沟槽开挖致使部分地方塌方,造成汶河二路宝德桥南侧16米处县供水管道脱落,脱落的供水管道为直径400mm的6米一节承插口球墨铸铁材质管道。事发后,当事人第一时间联系县自来水公司,于2023年4月1日下午三时许,脱落管道抢修完毕。

查处理由及结果:蒙阴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并结合当事人蒙阴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自来水公司进行抢修以及已赔偿损失4500元的情节,对当事人蒙阴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处2000罚款。

案件评析: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确凿充分,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危害供水设施的安全的活动,源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失误,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培训学习,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八、平邑县城市管理局查处平邑县某塔吊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案

关键词: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要旨:行政检查平邑县某塔吊租赁有限公司是否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2022年7月,平邑县某塔吊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在平邑县某项目安装的塔机存在附着外框螺丝松动,顶升横梁防脱销缺失一处等安全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平邑县某塔吊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并结合裁量基准对平邑县某塔吊租赁有限公司处5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有明确的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案件在住建安全领域执法过程中对规划执法程序、落实整改及处罚依据、裁量基准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不足之处为案件文字描述有待提高,进行说理式处罚。

九、沂南县城市管理局查处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关键词:事故隐患、现场勘验、整改完成

要旨:现场检查要点,检查总体布局和安全距离

简要案情:2023年4月7日,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检查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沂南县西外环的某项目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基坑监测未提供地下水位项目;2、车库顶板预留洞口未设防护栏杆;3、作业层未设置脚手板(3#楼);4、塔机专用开关箱未做接地(3#楼);5、塔机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相连接;6、1#楼安全通道搭设不符合要求;7、3#楼塔机基础积水严重。

查处理由及结果: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违法事实及情节,对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30000元罚款。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缴纳罚款。

案件评析:新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通过对相关存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可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执法人员要严厉打击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做到移交一起,查处一起。

十、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查处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关键词: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要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工程擅自投入使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建设单位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位于兰山区金一路,B区(二期)共有1#、2#、3#、4#、9#、10#商住楼,总建筑面积98454.5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于2021年12月30日交房。2022年8月24日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消防验收并验收合格。

查处理由及结果: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结合裁量基准,对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240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消防验收是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后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在于检验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于各种原因,少数项目竣工验收后,未进行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或者消防验收未通过投入使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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