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窨井盖设施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切实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窨井盖建设管理工作。窨井盖产权(使用、维护)单位科学提升窨井盖建设、养护水平,提高窨井盖问题处置效率。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特此通告。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公安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