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环境质量,自 2016 年 11 月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全面彻底查处城市建成区内各类违法建设,现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内需进行治理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
1.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2.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特别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
3. 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站场、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4. 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5.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6.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的;
7. 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8. 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主动申报、自行整改违法建设。主动申报应到所属社区(村居)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咨询办理。自行整改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自行整改最后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1 月 23 日